-公证-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调解服务收费办法

时间:2024-08-22 16:00:15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建立既体现调解的社会公益性,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以外的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以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的收费行为,特将公证调解中心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的案件,调解成功或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根据案件类型收费。

(1)非财产案件调解费用按每件300元收取费用。

(2)财产案件根据标的额,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标准(诉讼费缴纳标准以简易程序收费数额为准)的50%收取调解费,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标准收取,每宗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后,又到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裁定书的,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收费标准执行。

三、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并需出具公证书的,按照如下标准收取费用:

(1)合同公证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1、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2、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3、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2%;

5、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8%;

6、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4%;

7、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08%。

(2)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按照债务总额的0.25%收取。

(3)办理其他公证业务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及经公示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

四、调解费以人民币为计取和支付单位。乙方在收费结算后,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五、调解员进行调解案件未成功的,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六、本办法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管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       

89537fe68df34feb9c8cf3f07f842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