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赋强公证:解决金融纠纷的多赢选择

时间:2024-08-23 17:13:24  来源:晋城市晋城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赋强公证”作为债务纠纷化解“加速器”,帮助债权人高效率、低成本、零风险地实现维权,在防范金融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推动非诉讼纠纷化解、深化诉源治理的重要创新举措。公证视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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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的全称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原赋强公证书与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证明活动。

办理“赋强公证”需满足的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4、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5、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6、《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赋强公证”适用的债权文书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赋强公证”的优势?

一是既加大对违约方的震慑力,又降低维权方实现债权的风险,依法打击失信行为,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二是经过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执行力度,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和债权实现效率,快捷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赋强公证”实现债权,可以直接申请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减少了诉讼、仲裁等中间环节,程序简化,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
四是强制执行公证可省去繁冗的诉讼审判流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节省诉讼阶段的诉讼费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