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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十九周年,近日,我处在萧山区城厢街道燕子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了“纪念公证法颁布十九周年·遗嘱公证宣传”专题活动,由公证员对遗嘱公证进行宣讲,社区有50多名居民前来参加。
公证员鲍柯莹以《遗嘱公证与财富传承》为主题,从“公证概述”、“法定继承”、“遗嘱效力及形式”、“民法典新规——居住权”等四个方面对遗嘱公证进行了系统阐述与深刻解读,并附上两份自书遗嘱的模版供大家参考。宣讲过程中,双方进行良好互动,对于课堂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宣讲结束后,工作人员还与现场群众进行了一对一交流,结合在场各位群众的自身情况悉心解答了各位对于遗嘱公证的疑问。一位张女士说:“我之前还一直想不明白,我妹夫的房子,他的兄弟姐妹怎么会有份的,今天听你们一说,我终于搞明白了,原来是因为他妈妈在他后面去世了,有了这个转继承的缘故,那么我先立个遗嘱给我儿子么,就没有这种问题了嗷。”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虽公证遗嘱的效力与自书、代书等其他遗嘱相同,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仍有其优势,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除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很难找到两个无利害关系又自愿作证的见证人。
二、公证处的专业性更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很多立遗嘱人自行订立的遗嘱会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被确认无效的占60%。
三、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建立,打通了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遗嘱信息登记,有利于查询立遗嘱人的立遗嘱情况,避免出现隐瞒多份公证遗嘱的情形。
那么,如何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首先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应在立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申请办理公证。
二、立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三、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四、立遗嘱人申请公证须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遗嘱草稿文本等。
8月22日至28日是全省公证遗嘱宣传周,我处在一楼大厅窗口设有遗嘱公证咨询专窗,市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前来咨询。另外,为进一步落实“公证为民”的理念,80岁以上杭州户籍老人首次立遗嘱免收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