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亲人同时死亡,遗产该由谁继承?禅城公证话你知

时间:2024-08-29 16:31:02  来源:佛山市公证协会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节点作为继承案件中关键点,对确定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有着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亲人同时去世的情况,面对这种特殊的情况,该如何确定死亡的顺序,从而确定继承的顺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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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前段时间,郑先生到禅城公证处咨询妻子陈女士的遗产继承问题。郑先生称妻子陈女士与两人的独生子小郑是同时在一场车祸中身故的,当时小郑尚未成年,而陈女士的父母尚在。

因事发突然,妻子陈女士并没有留下遗嘱。由于妻子与独子一同去世,郑先生备感难过,对于妻子的遗产继承手续,郑先生也无从入手处理,遂来到禅城公证处寻求解决之法。

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确定遗产以及继承人范围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陈女士和小郑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而且陈女士和小郑除对方外都还有其他继承人,因此,应推定陈女士先于小郑死亡。

由于陈女士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陈女士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其配偶郑先生、儿子小郑、父母共同继承。

但由于推定小郑后于陈女士死亡,小郑应继承陈女士的遗产份额转给小郑的继承人继承(即由郑先生继承)。

因此,陈女士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郑先生共同继承。

经过禅城公证处公证人员认真耐心地为郑先生分析梳理陈女士遗产继承问题后,郑先生心中的疑虑逐渐消散。最后,经协商一致,郑先生与陈女士的父母成功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手续,并对禅城公证处专业、贴心的服务态度点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禅城“证”能量

财产继承一直都是群众比较关心的事情,禅城公证处聚焦群众所需,解忧于民、送暖于民,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做则必成、做就做好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作风,把一件件实事好事办到人民群众心坎上,让身后事变得不再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