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情法交融,老有所居

时间:2024-10-10 15:49:58  来源:律政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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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的母亲因癌症去世,母亲生前系再婚,继父一直是家中坚实的依靠,尤其是在母亲病重期间,继父始终陪伴左右,悉心照料。为了筹集医疗费,继父甚至卖掉了自己唯一的房产。

如今已是年逾古稀的他,不得不在外漂泊,居无定所。为让老人家安度晚年,李女士将继父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同时,她还想从法律上保障继父的居住权利,给老人家吃一颗“定心丸”。

于是她带着继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但被告知房子尚有按揭贷款,不能进行登记。因此,她联系公证处,希望能找到解决之道。

办证过程

在细致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提出了一个既合法又贴心的方案:建议李女士与她的继父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公证,从而为继父的居住权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条件与要求、居住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关键要素,确保了合同的全面完整与合法合规。

尤为重要的是,公证员不仅向李女士和她的继父解释了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更深刻阐述了居住权合同背后的法律意义与后果,让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心中有数,放心无忧。

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双方郑重签字。当公证书交到李女士继父手中时,那双经历过岁月风霜的眼睛闪烁着泪光,他感慨地说:“能安心地住下了。”这简单的几个字,背后是法律与亲情的完美融合,是公证对老人晚年生活的温柔守护。 

公证员说

本案例围绕着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关键问题。

在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或存在其他如被司法查封等限制,导致无法顺利办理居住权登记,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看,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居住权,即便这种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未经登记,但公证员经过审慎判断后认为,该居住权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基于自身的意愿达成的关于居住权的约定,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因素的干扰,并且该居住权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这些因素,这样的居住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进行登记的居住权不具备物权效力。物权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对物的排他性支配等权利。如果居住权未登记,就无法在物权层面上产生相应效力,即此类未经登记的居住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居住权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会因为是否进行了登记而受到影响。在此案中,公证员已指导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旦满足居住权登记的条件,居住权人就有权依据居住权合同的约定,要求房屋的产权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一约定体现了对居住权人权益的保护,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重阳话敬老  公证传温情

在这个重阳敬老月,让我们重温这个关于爱、责任与公证力量的故事。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家庭中的温情与责任始终是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而公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以其独有的方式,默默守护着每一份爱与承诺,助力“老有所居、老有所依”的美好愿景成为现实。愿每一位老人都能在这个温馨的节日里,感受到来自家人和社会的关爱与尊敬,安享幸福晚年。

公证小知识

居住意味着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居住权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

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需提交:

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财产凭证。

协议文本(由公证员代书,或当事人自行草拟并经公证员审订)。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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