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继承人痴呆了,还能继续办理继承公证,继承遗产吗?

时间:2024-10-11 14:49:01  来源:吕梁市诚信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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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双方有一个儿子,即小张。2021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屋,是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的父亲多年前已经去世,张先生的母亲汤老太现今92岁高龄,因患病意识不清,生活无法自理。儿子小张要求继承其父张先生名下的这套房屋,来到公证处,寻求公证员的帮助。

我们家原本四口人,我爸走了,现在还有祖母、我妈和我。我祖母92岁了,而且患病多年,意识不清,行动不便,目前安排在养老院卧床休养,没办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怎么办呢?

您别急,我们首先需要确认您祖母现在的民事行为能力。老人家现在的精神状态如何?意识清醒吗?能够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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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说法

公证员进一步了解到,被继承人张先生的父亲早已去世,目前张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分别是配偶刘女士、儿子小张和母亲汤老太。汤老太多年前因患阿尔茨海默症,意识不清,目前居住在养老院。
了解到目前张母汤老太很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自处理继承事宜,所以建议小张首先要明确祖母汤老太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法院迅速启动对汤老太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庭审,法院判决确认汤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汤老太的二儿子张甲作为其监护人。确定了汤老太的监护人后,房产继承的难题就迎刃而解了。

公证员说

考考大家:

既然汤老太的二儿子张甲已经是汤老太的指定监护人了,那么,张甲能不能代替汤老太放弃继承权呢?答案是:不能。
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在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损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权。这一规定从保护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防止监护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办理结果:经初步审核材料后,公证员受理了小张一家的继承公证申请,小张的母亲自愿放弃继承权。最后,上述房产由小张和祖母共同继承,张母在办理继承事项中所需签署的法律文书由其监护人代理。小张一家顺利拿到继承公证书后,及时办理了手续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