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变更公证 | 以案说法

时间:2024-11-20 17:04:19  来源:江西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江西的李先生与广东的吴女士于2009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并分别于同年12月及2011年7月育有一子一女。随着两个孩子的相继出生,家庭开支急剧增加,加上婚后吴女士为了照顾孩子留在江西,而李先生选择了继续在外务工赚取家庭开支,二人聚少离多,婚后家庭生活压力和生活琐事的困扰让二人感情逐渐破裂,最终于2018年7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变更公证

协议约定两名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并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经过几年打拼吴女士在广东购置了房产,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教育及生活环境,二人有意将孩子的户口落在吴女士户籍所在地,让孩子在广东继续完成学业。2022年春节一过,李先生和吴女士在找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无果后,便来到江西省万安县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二人可以办理变更离婚协议公证,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重新签订变更离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

在审查了李先生与吴女士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及二人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后,公证员仔细询问了二人对协议变更的主要内容,根据当事人的合意重新为其拟定了新的离婚协议,将原归男方抚养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变更为归女方抚养,并对子女的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及男方的探视权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具体细化。

因二人的两名子女虽未成年但均已年满8周岁,公证员又分别对两名未成年子女进行了询问,充分征求了他们的意愿,在得到了两名孩子肯定的答复后,公证员为李先生和吴女士办理了离婚变更协议公证,并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了公证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应事先协商一致,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约定相对而言比较固定且可即时处理,然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会因为父母各自生活条件的变迁、抚养条件的变化而相应产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公证的介入有利于从法律角度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让当事人明确自己作为协议一方及作为父母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考虑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引导当事人行为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构建更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上发挥积极作用。

知 识 链 接

合同(协议)公证

一、合同(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协议)的行为及合同(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的活动。 

三、经过公证的合同(协议)具有:

(1)证据效力。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强制执行的效力。以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如还款合同、借款合同等在经当事人同意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合同,未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不可撤销的效力。如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