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能否不告知放弃继承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而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时间:2025-04-03 16:02:34  来源: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一位当事人到公证处咨询,他家里有一位年迈的老人,老人一共有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王某因意外去世多年,在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屋。现在,为了王某的孩子更好地生活,王某的配偶想把这套房屋继承在自己名下后进行出售。但是,家里人一直没有告诉老人王某已经去世的消息,怕老人接受不了发生意外。现在,当事人咨询能不能在不告知老人王某已经去世的事实下,善意说谎王某给老人买了一套房子,让老人签字。家里人都认可老人放弃继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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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公证员也表示同情,担心老人接受不了现实出现意外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同时也告知当事人《民法典》中的继承编也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的权利不能随意被别人侵犯或剥夺。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第16条规定,“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三)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第17条规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其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经过公证”。《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义务,并且要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以上这些规定充分说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公证员不可避免地要见面,而且要明确地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没有其他例外。放弃是基于被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缺少了这个前提条件,放弃是无意义的。公证员也要告知放弃继承人客观事实,不告知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公证员办理公证不能以情代法,尤其是在办理法律行为类的公证中,探询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公证员的责任,以情代法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