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昆明市公证员协会印发《关于在公证业务活动中实施承诺制的意见》

时间:2021-06-17 11:13:30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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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证业务活动中实施承诺制的意见

各公证处:

按照利企便民原则,依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证机构开展公证业务活动中贯彻承诺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公证业务活动中实施承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预防性司法制度,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法律手段,为社会提供普遍的公证法律服务是公证机构的重要职责和使命。近年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较多的证明材料,客观上导致当事人来回奔波,浪费了许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当事人较大的负担,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引起社会对公证不便民的普遍质疑,影响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承诺制的法律实质是在公证业务活动中如何采信当事人陈述,它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但其可信度会存在一定问题,需要结合实体法的具体规则和理论进行灵活把握适用。在公证业务活动中贯彻承诺制,有利于减证便民,减少不必要的折腾,提高公证自身的可获得性和当事人的获得感,提高公证服务的内在品质和公证的整体社会形象,为我市公证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执业环境。同时,在公证业务活动中贯彻承诺制,也是公证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效方式。

二、在公证业务活动实施承诺的主要情形建议

(一)在单方法律行为公证中,可以由当事人对某些信息在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中进行披露,并提醒公证书使用者尽到必要的关注和处置义务。该承诺信息将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在某些公证事项中,可以将当事人承诺的信息作为其独立的意思表示,为其设定发生民法上的义务。

(二)在合同等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公证中,可以由当事人对某些信息进行承诺,作为双方签署合同的基础,并约定合同一方作虚假陈述将导致的违约责任。

公证实务中,在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时,当事人可以提供《房屋户籍情况核查表》,也可以由转让方将房屋户籍情况在合同中进行承诺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在办理公证中,某些基于公证员生活经验可知悉的信息,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直接采信当事人承诺的信息。

公证实务中,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当事人的身份、年龄等信息不一致的,应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佐证,但属于可以用生活常识、经验法则所理解的,经当事人具结承诺后可以直接采纳该证明材料。

(四)在办理公证中,某些信息属于影响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的因素的,根据收益与风险自担和民事主体自我决定权原则,可以由当事人对该信息进行承诺。

一般地,涉及合同条款的可行性、商业风险处理、履行能力、金融方案配置、税务等方面信息属于影响法律行为履行的因素。

(五)在办理公证中,某些职责属于公证职责还是当事人职责存在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基于公证具有部分契约责任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在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后,由当事人自行履行该部分职责。

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只申请对后阶段活动进行公证的,应当由主办方提供前阶段工作的情况说明,并承诺对前阶段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互依赖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只对后行为申请公证的,应当对前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当事人承诺对前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在某些简便公证程序中,可以将当事人通过承诺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完成举证责任作为重要的简便措施。

(七)在办理某些公证事项时,因社会客观现实条件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难以提供证明材料证实相关信息,经公证机构评估后,认为承办此类公证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具结承诺。

(八)在办理某些公证事项时,某些信息并非公证事项的关键信息,而是属于次要信息,经公证机构评估后,认为承办此类公证风险可控的,可以由当事人对相关信息进行具结承诺。

三、在公证业务活动中不宜适用承诺制的情形建议

以下情形不建议适用承诺制:

(一)拟承诺的信息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

(二)拟承诺的信息属于公证事项的关键信息或者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非可以忽略的信息;

(三)拟承诺信息可以通过公证机构调查获取的;

(四)承诺人可能具有信用问题的。

四、工作要求

(一)公证人员应当加强民法典学习,通过民法规则和民法理论为承诺制寻找正当性基础和合理运用情形。

根据需要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公证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后,有关案件信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承诺。建议公证人员将在个案中采用承诺制的理由用承办意见形式固定下来,附卷归档。

(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业务活动中实施承诺制要注意公证职业效率和安全的平衡,既要充分运用承诺制为社会提供普遍的公证法律服务,又要设置承诺制运用的底线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风险。

(三)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处业务开展实际情况,依据本意见对承诺制合理运用情形的建议,制定适合本处的承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在具体公证业务领域积极、全面地推进承诺制工作。

(四)各公证机构在实施承诺制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向协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