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典型案例
李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7年6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他们的儿子李小某(10岁)由吴某抚养。现由于吴某没有抚养能力,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将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接到公证申请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经询问得知,李某与吴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导致离婚。离婚后,吴某再嫁他人,因忙于生计,无闲暇时间照顾儿子李小某,只好与李某协商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李某。
这个案例揭示了抚养权变更的典型场景——当原抚养方出现工作变动、再婚或抚养条件重大变化时,通过公证能确保变更合法有效,并预防纠纷。

公证材料清单
● 身份证明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关系证明
离婚证+原离婚协议/判决书。
● 子女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 抚养能力证明(新抚养方)
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 特殊情形材料
涉及8周岁以上子女的,需征求其意见;
抚养费支付凭证(如涉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证的价值
1. 权益保障。《公证法》第36条明确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拒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
2. 儿童利益最大化。公证员会核查新抚养方的居住环境、教育规划等,并征求子女意见,确保变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通过公证程序,不仅能给当事人法律保障,更是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双重护航。
3. 社会效益。2025年某公证处数据显示,经公证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履约率达97%,远高于私下协议的63%,显著减少后续纠纷。
【总结】
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是传统公证事项,也是比较复杂的公证事项。现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有时候因父母的经济状况变动,有时候是为了让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都容易导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至于离婚后有没有再婚,以及有没有与他人形成继子女的关系等与子女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这就需要公证员仔细询问、认真审查才能发现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稳发展,此类的公证事项的社会作用也将愈发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