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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深圳XXXX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成都“XXXX酒店”的商标涉嫌侵犯深圳XXXX公司的商标相关权益。涉嫌商标侵权的酒店目前在正常营业,前来此度假游玩的游客较多,该酒店涉嫌冒用已注册的商标酒店的名称,将会严重地误导消费者,这不仅会给深圳XXXX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对深圳XXXX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律师建议先通过公证方式搜集证据。
于是,张某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宜。
公证过程
本案难点——如何在不惊动商家的情况下以游客的身份办理入住并通过公证的方式为申请人取证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制订公证方案:
1、对前述涉嫌商标侵权的酒店的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现场处所状况、酒店的整体状况以及部分房间进行拍照;对涉嫌侵权商标的细节处进行拍照特写);
2、以游客身份办理入住手续,现场取得与涉嫌商标侵权的酒店的相关物品,例如名片、房卡、发票等,后续对其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和封存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实施方案——公证员团队远赴深圳异地完成证据固定。
专业提示
保全证据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审判实践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公证证据属于在审判人员认为无异议的情况下一般可直接采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的固定、提取证据,为权利人日后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若有以下情况,建议当事人及时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及时固定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当证据易被篡改、易消失时;
2、当事人无法自证提取、固定证据过程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时;
3、需要保全的证据系电子数据;
4、当事人需要保全证据,但不知道如何做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