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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在海南打工期间和一女子小丽同居,并生下一子宋小某。宋小某2岁时,宋某患上鼻咽癌,小丽便和他分手,再无联系。宋某带上宋小某回到成都生活。宋小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多年来小丽从未看望过宋小某。
2017年宋某因病去世,此时宋小某只有13岁。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宋某有一张银行卡,里面还有存款。宋某父母到银行取钱,结果银行告诉他们,像他们这个情况需要办理公证才能取钱,这就难倒了两位老人。
宋某父母向公证员陈述了以上情况后,咨询如何才能取到这笔钱,并想了解一下宋小某作为非婚生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
办理过程
公证员向他们解释了法律规定,并告知他们需要给宋小某指定监护人才能办理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才能取到钱,像他们这个情况还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法律援助,减免部分公证费。
两位老人回家整理资料后发现,除了户口本上登记宋小某是宋某的儿子外,无法找到宋小某是其非婚生子女的材料。两位老人多次打电话给公证员咨询,由于老人听力不好,电话里说话也不清楚,每次他们打电话来,公证员都会亲自到老人家里,一是向他们解释需要哪些材料,二是帮助老人找找有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多次上门后,终于找到了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实了宋小某的身份,随后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并亲自将公证书送到老人家里。
公证员点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