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本文作者为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党委书记、主任李勇)
编者按: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平安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纠纷之于社会,如同病恙之于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多发易发,老百姓不仅要“讨说法”,社会更希望“求解法”。四川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先后探索出“诉非衔接”眉山经验、“诉源治理”成都经验等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典型经验,传统的“东方经验”被注入新的时代内涵,让大量矛盾纠纷防于未发、化于苗头、止于未诉。
为群众利益谋,为公平正义计。四川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四川省法学会为充分发挥学术研究指导法治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作用,向社会各界征集了一批论文,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评选,现分批优选部分既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也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的优秀作品进行发布,意在持续推动学术讨论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
下文荣获“四川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创新实践论坛”一等奖,中国行为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联合发文表扬通报。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已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多种非讼方式为补充的纠纷化解模式,实现纠纷化解更多元、更温暖、更平和、更有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公证机构凭借中立性、专业性、客观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发挥预防纠纷、化解纠纷的职能效用成为国家治理的一股重要力量。随着公证参与司法的深入推进,公证员成为了不穿法袍的“编外法官”,融入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构建起“法院+公证”协同合作的新格局。
关键词:公证 解纷 创新 制度建设
引言
世纪之交,我国将综合治理确立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方针。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作出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等一系列战略部署。2021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1年2月,最高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报告》,报告指出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更加畅通,多元解纷的活力和效能明显增强,要集成解纷资源,建立在线多元解纷“大超市”。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实务中,探索出了“公证集约调解”“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运用[1]”“送调一体”“金融专调”“知产专调”“家事专调”等公证专项调解机制,激发公证机构调解职能转化,构建公证制度纠纷化解范式。同时,公证机构构建社区法律服务网通过社区宣传普法,将化解纠纷的公证力量深入社区网格中,化解纠纷于未然,充分发挥公证纠纷“过滤阀”的作用。
[1] 韩烜尧:《我国非司法ODR的适用与完善——以咸鱼小法庭为例》,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5期。
公证参与多元解纷的创新实践发展
(一)公证参与多元解纷的职能演变。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公证行业以社区、村委会公证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形式,积极参与人民调解活动,主要从事公证法律咨询、办理调解协议相关公证等事务。2016年,多地法院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将公证机构、公证员聘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公证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参与法院指派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中运用公证员社会经验、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各项调解方案,促成矛盾纠纷的化解,使公证制度与法院诉讼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同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多地实施,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合并成立“协同机构”来进一步提高公证多元解纷的社会效能。入驻法院办公,使双方机构衔接更紧密,随之孕育出专职从事调解的公证人员。在该探索取得了较好实践成果的基础上,2017年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3年多来,公证员已然成为“编外法官”,融入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构建起“法院+公证”的协同合作新格局。
(二)公证参与多元解纷的工作成果与个例数据分析。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在川开展,全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试点的公证处共计达33家,参与调解成功案件3万余件,四川规模较大的几家公证处分别与成都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协同合作关系,全方位对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托送达、案件调查、执行保全等审判辅助事务,成为人民法院签约调解组织中的重要力量。
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为例:每年法院调解接案数据上涨30%,仅2020年度,律政公证处司法协同中心共计调解成功人民法院指派案件1633件(包括经调解达成和解撤诉、出具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整体的案件约调成率为80%。
按照调解方式分类:调成案件中,现场调解案件共计1359件,占调解成功案件的83.2%,远程视频调解案件共计274件,占调解成功案件的16.8%。
按照调解结果分类:调成案件中,出具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数837件,占比51.2%,经调解和解撤诉的案件数为674件,占比41.3%,其中运用办理公证调撤率为54.1%,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数为122件,占比7.5%。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职业调解公证员负责的案件约调撤率较高,公证机构调解职能的转变,催生了一支专业性强的行业调解队伍。大量的公证制度精准运用于各类型的纠纷案件中,加速了传统纠纷化解流程,用“非讼制度”筑构法院立案窗口的“过滤阀”。
公证创新纠纷化解范式
(一)家事专调中监护类公证、抚养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类公证的调解运用。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因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变得特别。调解双方虽然达成离婚意愿,但由于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类似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当事人一般走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再进行离婚之诉。一般此类案件法院程序更耗时,而公证调解员则可运用监护协议公证替代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流程,提供公证专业、快捷的解决方案。
在抚养费给付的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为不信任义务方按约给付相关费用而提起诉讼,以取得法律依据。在当事人双方对抚养费用协商无异议的情况下。公证调解员会提出就抚养费给付协议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义务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将该类案件导出前端诉讼环节,达到息诉效果。
(二)金融专调中构建公证桥梁传导机制,兼具事前纠纷预防和事后纠纷解决的职能。公证一直系金融风险防控的精准利器。四川省公证行业准确定位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债务重组、信托贷款、信用证交易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合同等金融债权债务领域,积极开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业务,加强对金融“事中、事后”纠纷的化解。近四年来,全省公证机构累计与300多家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办理金融领域公证100余万件,办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80余万件,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5000余件,办理抵押登记300余件、提存500余件、涉金融类保管100余件。公证接触广大金融市场,使公证成为金融类矛盾纠纷的探测器。作为一项付费预防法律机制,公证往往出现的合同签订之初,是较好的普法窗口,在与法院协同调解中,最快传递最新法律法规,弥补金融合同文本漏洞,提示放款流程短板,有效降低金融纠纷转化率。
四川省律政公证处2020年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公证处开设了“笑寒法官工作室”,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人民群众解答各类法律问题,解答银行、贷款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涉执行问题,组织参与各方调解,以法官视角与公证员探讨执行证书等公证文书的优化改进事宜,开展法制宣传、进行法官授课等内容。法官工作室有微信预约小程序,人民群众、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小程序预约时间进行法官咨询,该工作室现累计接待来访百余次,解答涉及金融理财、强制执行、财产纠纷等各方面的问题;建立法官工作室咨询登记台账,对来访人、咨询事项、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记录。
“笑寒法官工作室”是法院重视公证行业靠前纠纷化解能力的一次尝试,获得社会群众、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的一致好评,对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高司法服务水平起到了有益作用。
(三)公证信息化建设,提升ODR纠纷化解能力。互联网时代下,人民法院一站式“云”上解纷服务应运而生,公证机构围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搭建数字公证对接平台,致力于信息化平台建设。
在人民法院推进金融案件要素式审判进程中,律政公证处探索采用“公证赋强+公证数据存管”方法,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力求通过公证的国家证明力使金融债务在形成时证据材料就符合纠纷产生时法院审理的要求。例如实践中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开展贷款产品流程设计,搭建“互联网公证调解、赋强、执行”一体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从金融类案件前端,代入法院审判思维,对线上、线下金融产品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明确“送达地址”、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等。形成法院本地部署及云储存,建设司法区块、金融区块链节点,与法院共享数据信息。再者,通过运用最高院电子送达系统或者选择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加强失联修复信息协查功能运用,通过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协查当事人实名登记电话号码,加速解决“找人难”难题,进一步提高纠纷化解参与率,为成功解纷奠定基础。
公证行业搭建“公证信息化保障机制”,在ODR模式推行中,委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存公证、存证公证的线上化办理,为远程调解方案提供更多空间。
(四)公证司辅工作迭代升级,“集约调解”“送调一体”创新纠纷化解流程。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在川开展试点工作四年多,公证行业总结经验、集成资源,优化传统驻场调解模式,构建“1+N”集约调解机制,形成法院驻场调解员+公证处公证员,线上调解+线下调解的新模式,壮大解纷力量,多元解纷方式。公证机构通过在公证处内部设立调解室、法官工作室,在中央法务区设立公证办事处,在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点,让纠纷以最方便当事人的方式化解在法院外。同时,发挥公证司法协同中心内部送达与调解的部门联动功能,实现“送调一体”,让调解员是送达员,送达员亦是调解员。调解员在联系过程中,引导当事人确定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以便后期送达工作开展。送达员在联系过程中,对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可自行开展调解工作或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实现人才资源价值最大化,让纠纷化解更高效、便捷。
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职能的制度建设之路
公证机构作特邀调解组织参与到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中,贴近公证社会职能,积极创新,成为法院“编外法官”,多元解纷中坚力量。但调解行业不重视公证制度运用,公证行业尚未实现纠纷解决服务的市场化运行,调解工作经费的来源得不到保障,影响公证行业调解队伍的稳定。
(一)公证调解职能转型的制度建设滞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经费保障的意见指出:“...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支持收费调解的发展,鼓励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向当事人收取费用[1],但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没有公证调解的职能表述和调解收费的规定,相关价格主管部门也并未就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核准和规定,导致公证机构作为调解组织无法实现调解收费达到自收自支的理想目标。基层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作为一种免费、无偿的纠纷解决服务,几乎是义务性的,没有经济报酬,只能凭觉悟做工作,使得一些调解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调与不调一个样的消极态度,应付了事,调解组织队伍难以维持相对稳定的发展形势,制约了调解组织工作的发展。
(二)公证运用于调解、公证机构参与调解广度不够。公证能够有针对性地运用到多种类型的纠纷化解方案中,将纠纷导出诉讼环节。但由于社会对公证认知度不高,调解队伍中,法律专业人士有限,大多靠说教说理、心理咨询等方式来调解矛盾纠纷,较为传统。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能熟练地运用提存、赋强公证来化解矛盾。公证行业应当建立调解公证运用模型案例,通过定向向调解组织宣传,扩大公证在多元解纷中的运用,打破只有公证员调解用公证模式的怪圈。
公证参与调解工作,部分公证人员习惯了传统办证方式,即主要处理没有明显争议的案件,而对处理争议纠纷案件的调解技能、技巧等相对欠缺,调解公证转化率低,导致部分公证机构认为调解只是政治工作、面子工作,没有积极参与、研究的热情。部分地区公证机构仅关注意定监护、执行和解等单项公证纠纷化解领域,不利于公证调解职能的全面培养。
转化公证调解职能,创新纠纷化解范式,公证行业在多元解纷中展现着其独特优势。重视并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分流诉讼案件的作用,市场化、系统性提升公证调解职能,有助于缓解法院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背景下“案多人少”的压力,提高诉讼质量,有助于建构成本高低搭配、功能分层的、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预防解决机制。同时,也能促进我国非讼制度的创新发展。
[1]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纷机制改革意见和特邀调解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