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抚养费该给谁?公证可以破解抚养费“执行难”与“信任危机”

时间:2026-09-03 15:21:32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其权利主体始终是孩子,而非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对抚养费归属与用途的认知分歧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近日,一起历时八年的抚养费强制执行案,可以通过公证方法寻求兼顾法律刚性与未成年人权益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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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8年冬,谢某甲与陶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谢某乙由父亲谢某甲抚养,母亲陶某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然而,自2018年12月起,陶某某未再按期支付。2025年9月,谢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结清拖欠的抚养费24600元,法院依法冻结了陶某某的银行账户。

面对法院执行,陶某某情绪激动:“我不是不愿意给钱,我是怕给了孩子也用不上!”她质疑,若将钱款直接交给父亲,孩子能否真正受益?一方坚称对方拖欠抚养费,另一方则指责对方未尽抚养之责,案件陷入僵局。

公证说法与办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抚养费的实际用途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仅为代管人。因此,解决此类纠纷不能止步于“把钱划过去”,更需确保“钱最终用在孩子身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的相关联合通知,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等为内容的协议,明确属于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因此,陶某某与谢某甲可以就抚养费支付达成协议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约定:抚养费系子女专属财产,直接抚养方仅负有代为保管和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支出的义务,不得挪作他用。若陶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谢某甲可凭协议公证书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免去繁琐的诉讼程序。

针对陶某某“怕钱被挪用”的核心顾虑,当事人可以引入提存公证化解此类纠纷。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设有资金监管账户,能够构建抚养费支付的“刚性保障网”。通过要求直接抚养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支出凭证后再行提取,从根源上降低了抚养费被“拖延支付”或“擅自挪用”的风险,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 “抚养费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组合拳。一方面,公证提存托底发挥了中立托管优势,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与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形成了法律威慑,增加了违约成本。这种公证机制深度嵌入家庭事务治理的模式,既保障了支付方的意愿,又确保了抚养费真正惠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