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居住权公证筑牢安居防线

时间:2026-10-10 14:39:27  来源:昆明司法行政  点击:0次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在昆明,年过六旬的戴叔叔和蔡阿姨,把自己名下的房子,提前过户给了独生子小戴。手续办完那天,一家人和和气气。儿子孝顺,父母信任,看起来一切都安排得妥妥当当。

可日子一天天过去,老两口心里却慢慢生出一种说不出口的隐忧。房子现在是儿子的了,自己住着,当然没问题。可万一呢?万一将来儿子生意上需要资金,把房子卖了、抵押了,自己和老伴还能不能继续住下去?到时候,难道一把年纪了,还要去外面租房子?

他们不是不信任儿子。他们只是想要一份法律上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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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要产权,只要安居”的诉求

于是,戴叔叔、蔡阿姨带着儿子小戴,一起走进了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接待他们的,是公证员小贾。坐下来一聊,她发现这个家庭关系其实很和睦,儿子也愿意赡养父母。但问题在于:二老对房屋没有任何产权,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居住依据。口头承诺再温暖,也抵不过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数。

戴叔叔说得很实在:“房子给儿子,我们不后悔。但我们得有个保障,能一直住下去,住到老。”这句话,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我们不要产权,只要安居。

一个精准的法律工具: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就是:房子可以是别人的,但住的权利,可以是自己的,而且受法律保护。

公证员向一家人解释:可以由儿子小戴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父母设立一个终身居住权。这样一来,不管未来房子是卖、是抵押、还是发生继承,只要居住权已经登记,谁也不能把老两口赶走。戴叔叔和蔡阿姨听完,几乎异口同声:“这个好,这个正好是我们想要的。”

公证员做了什么?

公证员首先确认了房屋的权属:这套房子,是小戴婚前取得、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的,没有共有人,也没有查封、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

然后,向二老及小戴逐条释明合同条款:居住权期限从登记之日起,到两位老人去世为止;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水电物业费由老人承担;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什么情况下居住权消灭、怎么注销登记……一条一条,讲得明明白白并依法出具公证书。

因居住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公证处又主动提供代办登记服务。老人不用研究流程、不用自己跑窗口,一站式就把这件事彻底办妥了。

很多父母把房子提前给了子女,以为是安排好了后路。可一旦产权转移,自己反而成了“住在别人房子里的客人”。万一子女婚姻变动、发生债务纠纷、擅自卖房,老人的居住权益就可能落空。而居住权制度,恰恰是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为老人筑起一道法律屏障。这个案例里,公证员并非只是“办个证”,而是积极回应当事人“不要产权、只要安居”的真实需求,精准匹配法律工具,延伸代办登记服务,真正做到事前规划、事中确认、事后登记的全链条保障。

戴叔叔和蔡阿姨的公证故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一次温暖的落地。它告诉我们:安心,需要法律来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