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价值导向和内在逻辑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成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范围,主要是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相关立法项目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意见》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工作程序作出规范。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可参照成立省级协调机构,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制定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等,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按照工作职责对有关立法项目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审查,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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