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来到公证处,咨询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事宜。公证员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询问。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受某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建该乡镇城中村的改造项目,后该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公司进行施工,因承包公司停止施工,致使该公司不能按期完工,影响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交付。为便于与承包公司结算以及下一步的施工,欲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对现场的情况进行了询问,了解现场状况后,考虑到申请保全的事项涉及到城中村建设,如延期交付一方面影响到村民的顺利搬迁,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会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减少企业损失,促进项目的顺利开展,立即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制定了最优方案,向该公司的负责人告知了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注意事项后,进行了受理。受理后立即指派公证员进入施工现场,公证人员在整个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始终严格落实《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工作要求,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客观固定。历时一整天的时间完成了该公司代建的五幢楼的证据保全工作,为日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近年来,侵权现象逐渐增多,随着维权意识增强,多数企业、群众选择诉讼方式维权,而证据在诉讼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或者文书,在证据力方面更有优势。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其中的一项公证事项,可以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证据加以固定、监督,能够为当事人维权增加有利的砝码。
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始终坚持以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证据保全公证方式方法,切实满足企业、群众的公证需要,为企业、群众维权保驾护航。(通讯员:陈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