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房子过户给了儿子,但自己还要住下去,怎么保障?江阴办理首例居住权协议公证!

时间:2021-10-09 14:52:02  来源:江阴微掌圈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市民王女士来市公证处咨询:她离婚后因拆迁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属于学区房),前不久她将房子过户赠与给了儿子,一则作为儿子的婚房,二则今后可以让孙辈享受学区政策,三则考虑本人再婚的可能,提前过户,减少矛盾。但是办完过户手续后,王女士又觉得不安:房子是她唯一的住房,尽管已过户给儿子,但是她还是要居住到百年的,虽然儿子对她很孝顺,可没有保障,总感觉不安心,所以到公证处来寻求帮助,请公证员出出主意。

在了解王女士的诉求后,公证员分析:“房子不归我,但我能住”王女士的这一诉求符合居住权的基本特征。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王女士及其儿子只要签署关于居住权的有效书面协议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后,就能使王女士的居住权得到法律保护。

王女士及其儿子听完公证员的分析后,均同意办理居住权协议的公证,并当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在询问清楚王女士及其儿子的真实意思后,公证员根据双方的要求,结合法律规定,为母子俩起草了《居住权协议》,协议包括设立居住权房屋位置及基本情况、居住权期限、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并当场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即: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

一、以书面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

案例情形1:父母赠与子女住宅或者出资为子女购房,为保障父母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父母子女双方签署协议并公证,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但父母到死亡前享有居住权。

案例情形2:夫妻双方离婚,对于男方婚前够得的房产,所有权仍归男方,考虑到女方无房居住、经济困难,双方签署协议并公证,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女方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可以居住至男方或者女方再婚。

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案例情形:张老先生与其原配妻子生有一双儿女,在原配妻子死亡后,张老先生与朱女士再婚。张老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为避免百年后产生继承纠纷,张老先生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其百年后房屋所有权归一双儿女,老伴朱女士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至她百年。

设立居住权需要注意的事情

1、不管以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均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离开,满足了“房不归我,但我能住”的诉求,对保障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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