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全省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成果,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切实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近日,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修改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11月1日起执行。
与旧版相比,新版《细则》《标准》有多处变化: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收费项目从原有37大项变更为16大项,同时引入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的收费方式。
对涉及民生类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下调。如:证明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类的公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收费上限为0.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0.35%,以此随着标的额的增加而收费百分比递减,而且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较以前的收费标准,下调幅度近50%,同时规定单套房产办理公证事项收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
针对原有部分收费项目需求逐步减少和部分收费项目存在的重复收费的情况,基于民生考虑,对这类收费项目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