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上海徐汇: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时间:2021-10-18 11:14:41  来源:正义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为愿意赔偿的被告人清除障碍 

上海徐汇: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正义网讯(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章斌 孙钰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提出的诉求不合理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怎么办?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联合该区法院、区司法局探索实施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在公平规范的基础上,修复化解社会矛盾。10月13日,三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办案规定》等工作协议及典型案例。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是指在检察机关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诸某某与瞿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漏水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10月26日,在瞿某某家门口,双方家人再次因漏水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诸某某与瞿某某互殴,最终导致瞿某某硬脑膜下出血,左眼眶下壁骨折及左侧睫状体脉络膜脱离,构成轻伤。案发后,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表达了赔偿的意愿,但瞿某某始终未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并拒绝谅解诸某某。经过多次讨论,徐汇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采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由诸某某家属向徐汇公证处缴纳了赔偿保证金。据此,该院认定诸某某具有赔偿意愿和自愿认罚表现,建议法院对诸某某适用缓刑。上述赔偿保证金同步划转至法院专用账户,由法院根据判决情况作为赔偿执行款予以执行。今年5月25日,被告人诸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试行中,该院采取事先注重“二听”,即及时听取被害人实际损失、赔偿诉求、谅解意愿等情况,和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事后注重“二告”,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方关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和告知被害人关于案件的处理情况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推动促成双方赔偿谅解。赔偿保证金的金额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是否采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愿决定,一般不少于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判决的金额,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案件提起公诉前,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的,该赔偿保证金将优先用于被害人的赔偿工作;案件提起公诉后,保证金将划转至法院账户,由法院按照判决情况予以处置。 

据了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试行以来,该院已对1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其中对9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3名变更强制措施,有7名被害人同意谅解,切实保证了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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