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全市首张!鄞州区颁发“居住权”登记证明

时间:2021-10-20 13:48:02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1015日,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颁发了全市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标志着“居住权”这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宁波正式落地实施。

微信图片_20211020134941

自今年《民法典》实施以来,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呼声较大,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组织论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按照《民法典》要求及时研究居住权登记的收件材料、业务流程和法律风险,修改完善了申请材料目录、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等示范文本,合理设置居住权登记的受理、审核、登薄和发证等各流程权限配置,保障居住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办事群众在明确居住方式、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后,可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等其他相关材料,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居住权。

目前,居住权登记已正式落地实施,后续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做法,为有“居住权”登记需求的办事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居住权登记的具体操作细则出台前,目前只是针对国有商品房的居住权登记,还不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居住权登记。

微信图片_20211020135029

关于“居住权”您了解多少?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新增的“居住权”引起关注。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居住权如何办理登记?子女能不能为父母设定居住权?对于这些热点问题,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给出了答案。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202111日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有其重要的民生价值,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也进一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居住权需要办理登记吗?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权利,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目前在抵押状态下的房屋暂不支持居住权登记。

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5.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吗?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