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保障弱势群体合法居住权益

时间:2021-10-25 09:51:56  来源:亭湖区司法局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成功办理一起居住权协议公证,切实保障了离异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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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

2019年,马某与丈夫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归丈夫张某抚养,女儿归马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张某婚前所有的自建房仍归张某所有。

离婚后,因马某收入微薄且无固定住所,为了更好地抚育、陪伴孩子上学,张某口头同意马某和女儿仍可居住在其婚前所有的自建房中。

居住期间,因张某沉迷赌博,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每次张某都说要将马某母女扫地出门。

马某担心自己和女儿无家可归,在别人的建议下打算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寻求帮助:

2021916,马某来到盐城市亭湖公证处咨询,公证员顾某接待了马某。

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员顾某建议马某与其前夫张某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将张某的口头承诺落实到纸面。

当天下午,马某与前夫协商一致后,共同向亭湖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

根据双方的需求,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协议,协议约定马某与婚生女对张某位于盐城市区某城中村的自建房屋享有居住权(具体房间、公共区域使用权),居住期限(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或直至马某再婚时为止)。

公证员告知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马某和张某对居住权协议内容无异议,并现场签字捺印,公证员随即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

《民法典》

居住权是《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的权利,居住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居住权的增设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