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有利于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一、我国遗产继承制度概述
遗产继承通常是指继承人行使其继承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遗嘱继承,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1146条已有所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自应尊重,继承人也应服从,在遗嘱生效时,遗产管理人开始执行职责。如果遗嘱既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又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则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各负其责。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换。
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管理遗产。继承人只有一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权人的管理,不存在遗产管理人的问题。继承人为多人的,每一个继承人都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能够及时进行遗产管理活动。
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按照共同的意思对遗产进行管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管理。
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对遗产进行管理。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因为在实务中,当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经常出现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情形。这一做法主要是出于保证遗产安全的考虑,避免大量涉及遗产的继承纠纷产生,减少社会矛盾。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这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与破产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很类似。破产管理人在调查破产企业财产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登记机关申请调查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财产;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所有的网络等公开渠道检索、调查破产企业名下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资质等无形资产;此外,破产管理人还应当通过对接管到的破产企业的财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及业务资料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追收应当归还破产企业的财产。与破产管理人一样,遗产管理人同样应当以中立者的身份对遗产进行认真地清点、核实,并根据遗产的内容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步骤,遗产管理人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在实践中,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关于何时制作遗产清单,《民法典》第1147条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79条规定,遗产保管人应于就职后3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实践中,在从速清点遗产后,应尽快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报告遗产情况,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即遗产具体包括哪些财产,也包括遗产的现状,比如遗产在谁手中、折旧程度如何、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应注意的是,报告遗产情况,应向全体继承人为之,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这与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全体债权人报告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非常类似。破产管理人同样会报告破产财产的数量、金额、价值、分布、占有情况等等。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采取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是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保管这一职责的体现。为妥善保管遗产,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遗产的不同性能,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应以必要为限,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改良和利用,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属于处分行为,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比如遗产管理人任意处置遗产,将遗产赠与他人等,就属于超越管理权限的行为。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必要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房产,将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损坏。又如,为防止遗产损坏和减值,对于易腐败、不适宜继续保存的遗产及时变卖处理,以保存价款。再如,对于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料理死者丧事的需要,可以对死者遗产作出处分作为丧葬费用。又如,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均可以从遗产中支付。
对于死者生前的营业,有必要继续进行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均在遗产管理的权限之内。
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遗产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2同样,这与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很类似。破产管理人除了详细汇报破产财产的具体情况外,还会制作破产财产管理方案与变价方案,制成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破产管理人将依照通过的方案行使管理与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力。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程序:首先,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这是启动遗产继承程序的必要环节。在必要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可以发出公告,公告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通知申报债权债务,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前,遗产管理人有权拒绝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的请求。公告期满后,再根据遗产权益人的申报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顺位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遗产管理人应该按照遗产清册、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3这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布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的公告以及开展债权申报、财产追收等工作高度类似。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使分割后的遗产为各个继承人所有,这是遗产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分割遗产,会涉及分割顺序和分割方式。分割顺序上,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协议办理;其次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割方式上,如果遗嘱中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应按照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指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转为按份共有等几种方式。
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后,遗产管理人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当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时,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若此类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遗产管理人有向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4与之类似,破产管理人在处分完毕破产财产后,会先行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破产管理人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分配方案相应地向全体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此条属于兜底性条款,遗产管理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除前五项之外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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