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2月10日起执行。
据了解,《通知》明确降低部分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涉及财产关系商事合同(协议)公证、赋强公证、招标投标等现场监督公证、提存公证4个项目,按20%的幅度降低其中10个高标的额档收费比例;对按计时收费的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和保全证据公证两个项目,调整计时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收费,由原标准每超过1小时的,加收500元,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调整为每超过1小时加收500元,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减半收取,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保全证据公证收费,由原标准每超过2小时的,加收1000元,不足2小时的,以2小时计,调整为每超过2小时加收1000元,不足1小时(含1小时)减半收取,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收。
此外,《通知》明确降低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5%收取,最低200元;超过2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7%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9%收取。其中降幅最大的标的额档为受益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原标准1%降至0.5%,降幅达到50%;其他标的额档比例保持阶梯递减。《通知》同时规定,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通知》还对公证服务收费减免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公证机构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二是公证机构对享受低保户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中明确的民生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三是公证机构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