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2021年12月28日,祁门县公证处向黄山区乌石镇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份法律意见书。
黄山市黄山区乌石镇清溪村的村民汪某某,在浙江务工时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汪某某早年离异一直未再婚,育有一子也在8岁时因意外死亡,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年去世,汪某某是家中独子没有兄弟姐妹,因为没有亲属,其所在的村委会为其办理了丧事。清溪村村委会发现汪某某在多家银行存有多笔存款,去银行咨询,银行让他们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祁门县公证处受理该案件后,认真核实了相关事实,认定了汪某某无任何法定继承人,汪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没有与别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汪某某由村委会负责安葬,村委会承诺,领取汪某某的存款后,除去安葬费用,如有剩余,将用于集体公益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于村委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按照继承公证办理,因此,祁门县公证处经审查决定,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帮助村委会领取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