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记者近日从司法部网站获悉,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工作,司法部制定印发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司法部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建立实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专家评审和能力考核制度,先后出台“三大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和准入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文书质量评查、能力验证、专项治理、清理整顿等,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成为常态,司法鉴定行业呈现良性有序、健康发展局面。
但是,由于法律规章等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退出情形较为原则且分散,退出机制不顺畅,退出实施存在制度障碍,部分地方对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等还不到位,不利于形成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发展格局。细化退出情形,完善退出机制,对于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十三条,全面规定了退出概念、原则、实施主体、退出情形和程序、监督管理等。
根据《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具有该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故意作虚假鉴定等7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以及司法鉴定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身体健康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等6种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擅自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经第三方能力评估不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7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
根据《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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