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2021年8月2日,哈尔滨市松北公证处接到市民王女士咨询对其丈夫李先生债权的处理事宜,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2020年突发疾病去世,李先生父母均健在,还有两名分别只有8岁、2岁的未成年女儿。
李先生生前做建筑工程,曾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一笔施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一直拖欠工程款没有给付。
法院已经根据建筑公司的申请裁定建设单位破产,现建筑公司联系王女士,提出王女士与李先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商确认处理对建设单位的债权问题。
王女士咨询是否可以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由她作为李先生遗产的继承人解决对建设单位的债权问题。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对王女士进行解释,继承权公证中需要明确遗产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在对建设单位破产案件中可以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量没有确定,债权是否为李先生遗产的情况下,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但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推选李先生的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处理李先生的债权债务等事项。
随后,公证员又与王女士提供的施工单位负责该项事务的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该公证可以用来参与对建设单位破产债权的协商与分配事宜。
8月3日上午,王女士与李先生的父母及8岁的大女儿来到我处,表示由王女士作为李先生遗产管理人。
公证员经与王女士、李先生父母做详细交谈,询李先生父母是否信任由王女士作为李先生遗产的管理人,是否具备处理李先生债权债务以及实施管理遗产等必要行为的能力,是否可以公平分配遗产,是否可以保证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等事项,建议李先生父母也可以同时或者选任其他人作为李先生遗产管理人。
李先生父母表示非常信任王女士,同意由王女士作为遗产管理人,并且与王女士共同保证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
在履行询问与告知程序后,公证员为王女士和李先生父母、两个女儿起草《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书》,王女士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两个女儿签署了协议书,当场公证员制作完公证书后交给李女士。
王女士及李先生父母对公证员专业的解答告知及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充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