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宣汉检察: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化解刑案矛盾

时间:2022-04-13 10:38:16  来源:第一检察部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涉嫌故意伤害罪……近日,宣汉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口角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基础上,探索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联合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制定《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6月7日,宣汉县某镇符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三人在吴某某家附近散步,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吴某某岳父杨某某、叔父李某某见状对符某某等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符某某、宋某乙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但因赔偿金额与被害方期望差异较大,加之缺乏互信,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谅解,事情陷入僵局。

2021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宣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案为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性小,认罪认罚,均有赔偿能力与意愿,双方只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且缺乏互信而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如何既充分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又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在综合案情、双方过错、两名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及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办案检察官建议犯罪嫌疑人方参照同期同类案件法院民事赔偿判决金额,进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诉讼程序判定赔偿金额后,再由被害人到公证处提取赔偿款。

犯罪嫌疑人家属随后向宣汉县检察院申请向公证处缴存赔偿保证金。公证处随后出具公证书。在办案检察官持续释法说理下,符某某、宋某乙打开心结,对杨某某、李某某予以谅解,并领取了提存的赔偿保证金。

至此,宣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且杨某某、李某某认罪悔罪,具有赔偿意愿和自愿认罚表现,无继续羁押必要,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建议法院对二人适用缓刑。杨某某、李某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被害人诉求过高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在办案实践中并不少见。”办案检察官介绍,为推动类案办理,宣汉县检察在充分调研后,联合县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共8条,对于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能够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并作为是否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此外,《办法》对提存公证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申请提取或者退还赔偿保证金程序、提存账户管理等方面予以了明确。

《办法》试行以来,宣汉县检察院已化解6件刑事类案矛盾,对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其中对1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提存赔偿保证金53.6万元。

“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因为赔偿金额与被害方期望值差异较大的,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赔偿保证金提存于第三方机构,既可保证被害人能够依法足额得到赔偿,又可防止被害人借案谋取不当利益,进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汉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旗山介绍。

“该《办法》的建立,是我们结合办案实践,坚定贯彻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量的制度探索,旨在充分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诉讼权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下一步,我们将不断优化《办法》实施及相关协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止于至善,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宣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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