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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当事人急匆匆跑到我处办公室,说是有一笔拖延了很久的几十万元的农民工工资需要我们帮忙解决。
经过交谈,本处公证员彭越了解到,原来是A建设公司因改制需要注销,注销之前与B建设公司签署了《情况说明》,注明由B建设公司来接受工程尾款发放工资。项目组便依据该说明,将工程尾款分批打入B建设公司账户,之后A建设公司便申请注销。
可是几年后,该项目组的资金支付完毕后,仍然有部分尾款尚未支付,在报请该项目归属的中某X局继续支付时,对方却对这份《情况说明》产生了质疑,要求对其进行公证。
A建设公司此时已经注销,相当于人已经死亡,自然不能申请办理公证,“死无对证”又该怎么让“死人”开口说话?
在听到我们的初步答复A建设公司不能申请公证后,该当事人十分着急,这可是几十万的农民工工资啊!这事情不能就这么烂在这里!他回去怎么面对那些农民工兄弟?
安抚好当事人情绪后,我处公证员就此事展开了讨论和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发现,虽然A建设公司已注销,但该公司的股东是A集团公司,拥有全部股权,并且原A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总)仍在A集团公司任职。
经本处公证员彭越主动上门沟通协调,A集团公司同意授权原A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总)作为A集团公司受托人前来处理此事。首先是发表声明表示中某X局所支付的这笔款项与A集团公司无关,不会主张其权利,然后由张总和B建设公司李总确认《情况说明》上的公司印章、签名以及委托收款的情况均属实,并将公司营业执照、注销证明、股权信息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附于公证书后。将制作好的公证书发给对方后,对方同意了本处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向我处表示感谢,他说他身体不好,为了这件事奔波很久,此事终于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