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本次《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公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重点从自治区公证工作实际出发、落实公证改革等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改或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一是突出公证的属性和作用。《条例》规定了提升公证服务能力、采取利企便民措施的要求,列举了公证机构办理的具体公益性服务事项,并可以纳入政府采购,发挥公证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增加公证业务范围。近年来,中央深改委、国务院等文件中,均鼓励公证行业发挥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拓展创新服务事项。《条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公证工作实践增列了公证存证、司法辅助事务、行政执法辅助、纠纷调解等多项公证业务。三是细化法律责任。《条例》将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侵吞、挪用公证活动中提存或保管的款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未建立公证档案等四种情形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公证管理工作质效,依法维护健康的公证行业秩序。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推进法律实施中彰显立法效果的实际体现。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在具有自治区特色的同时,为实现公证进一步利企便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更高层次的公证法律服务提供了平台,将对推动我区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及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