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创新实践 | “检察+公证” 打造工作新模式

时间:2022-10-28 15:46:28  来源:平安吉林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与德惠市公证处会签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办法(试行)》,共同探索“检察+公证”工作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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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失,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或者犯罪嫌疑人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或被害人一方拒不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而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并主动向检察机关表明赔偿意愿并自愿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经检察机关决定并委托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的制度。

德惠市司法局、德惠市公证处、德惠市检察院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会签。

 《实施办法》共16条,重点对提存公证申请、调解、风险评估等内容作明确规定,明晰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的概念,并对相关工作的开展作出细致规定。

 据悉,该机制的实施不仅关注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迫切需要,而且照顾被害人对“充分及时赔偿”的现实需求,有效强化“检察”与“公证”的紧密合作,合理利用司法资源,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在处罚与安抚间找出最佳效果结合点,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彰显人文关怀,有效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德惠、法治德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0日,在《实施办法》施行的第二天,德惠市公证处就办理了长春地区首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当地法院。王某某驾驶车辆保险齐全、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被害人身份不明,又无法找到被害人亲属,无法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王某某担忧自己可能会因为无法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而不能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条件,及时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向德惠市公证处出具《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意见书》。1021日,该案开庭审理后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王某某判处缓刑。王某某不必因为无法找到被害人亲属,无法和解而造成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