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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对部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获悉,此份《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中“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广东部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事项范围,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通知》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继承等8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公证事项,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从2022年12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公证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举例而言,在受赠公证方面,对受赠公证中的“与赠与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审查,申请人与赠与人的关系,可由申请人对其与赠与人的关系作出承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赠与人关系证明材料。
在遗嘱公证方面,对处分财产的遗嘱公证中的“遗嘱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的审查,立遗嘱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可由立遗嘱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公证机构相应不再要求立遗嘱人提供遗嘱人与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列举了八种不得适用的情形,比如发现申请人在本次或既往申办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不实承诺的;涉及申请人行为能力的证明事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明事项等。
对于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公证书,涉嫌犯罪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