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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大部分人设想的人生轨迹都是这样的:
当你还是孩童时,父母是你最有力的依靠;
当你结婚后,配偶是你最有力的依靠;
当你年老时,儿孙是您最有力的依靠。
这样的天伦之乐是咱们中国传统家庭的写照。
然而,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祸福旦夕,不是每个人的生活都能如希望般遂顺。
1生活中那些急难愁盼与柳暗花明
01
“我要赶紧到养老院去!”这是70岁的周阿姨发自肺腑的声音。古稀之年的周阿姨孑然一身,无亲无友又身患眼疾,家中电器烧坏了一台又一台,在家具间磕磕碰碰了一次又一次,无处不在的安全隐患使独居的她萌发了进养老院的念头。
然而按规定,要想进入养老院,必须有监护人为她签字办理手续。这对无依无靠的周阿姨来说,是个大难题。周阿姨为此茶饭不思,寝食难安。
好在周阿姨的情况很快被社区的居委会知晓,经过多方协调,社区与周阿姨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到公证处对意定监护协议进行了公证,社区工作人员以监护人的身份为周阿姨办理了手续,让她如愿在养老院安度晚年。
02
王女士在国外定居20余年了,与父母远隔重洋的她,常常因父母年事已高,自己不能侍奉双亲尽孝而愧疚不已,身为儿女,但凡父母有个头疼脑热,都不能为父母熬碗粥、递杯水,更何况是照顾他们的生活。
“我和你妈妈不会英文,想跟邻居打个招呼都不行,我们还是待在国内吧,想我们就视频通话,和见面差不多。”好几次,父亲都用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女儿把他们接到国外的提议。
好在邻居李阿姨平常对二老很是关照,二老对她也十分信任。在偶然的一次与中国朋友的谈话中,王女士被提醒这样的情况最好确定一下意定监护人,可以代替自己帮父母处理一些突发的重要事务。
趁着回国探亲,王女士与父母郑重谈及了监护人事宜,父母也认为自己都80多岁了,意定监护人之事非常有必要,并希望邻居李阿姨和她儿子可以成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王女士一家登门到李阿姨家详细说明了自己的意图,李阿姨欣然同意。在公证处的帮助下,王女士父母与李阿姨就意定监护协议办理了公证,王女士及父母少了后顾之忧,多了一份安心。
03
不久前,37岁的安女士因病住院,签手术同意书的时候,她感到前所未有的无助,自己亲自用颤抖的手签下了手术同意书。父母和外祖父母已经相继离世,作为家中独女,她既没有兄弟姊妹依靠,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帮忙,如果自己昏迷或意识不清,将无人在手术同意书上为自己签字,后果不堪设想。
安女士出院后,和闺蜜刘女士商议并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刘女士做为自己的监护人,并对协议办理了公证。协议载明:刘女士有权在自己出现身体、智力状况异常等情况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在意定监护生效条件满足时,指定刘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这样,能保证在没有亲属关系证明时,医院也能认可刘女士的监护人资格,为安女士办理相关手续。拿到公证书的那一刻,安女士彻底安心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结婚率、生育率的降低,离婚人数增加,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闺蜜组团养老”“陌生人养老”等相关社会话题不时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这些现象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对养老生活的担忧,更是对个人生活享有更多可控性的需求。而意定监护很好地缓解了这些社会问题带来的矛盾,成为了解开这一困局的金钥匙。
2意定监护的法律定义及法律依据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用书面形式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失能人士的合法权益,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个制度是针对老年人的福利制度。实际上,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最早确实是作为一种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手段被提出来。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现了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普遍化。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意定监护制度也被完整地承续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设立意定监护之后,假设年老或是遇到意外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履行监护职责,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在人身保护方面,包括代理被监护人缔结护理合同和护理人员的选择、变更;与医疗机构缔结医疗合同;被监护人的饮食起居具体安排、医疗措施同意权等。在财产管理方面,包括管理不动产、金融资产、受领退休金、支付房租、税收、医疗费、生活费等,以及与继承、保险相关事项等。具体范围以双方协议为准。
4为什么要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相对于法定监护来说,意定监护是对成年人完全基于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尊重,个人意愿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意定监护协议必须经过公证,但为了避免意定监护协议因存在瑕疵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引发其他纠纷,一般建议经过公证程序,规范协议文本,从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某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无异于将身家性命托付给对方;接受他人的意愿成为监护人,同样是一种巨大的责任。因此,无论是选择某人监护还是接受他人意愿履行监护责任,都是对自身影响十分重大的法律行为,应当慎之又慎。公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公证人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婚姻家庭继承抚养等领域,公证行业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对于有设定意定监护意愿的群体来说,选择公证无疑是为自身合法权益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2021年司法部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 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事实上,自《民法总则》施行以来,我市公证行业就在积极讨论研究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并付诸实践。近年来,我市公证行业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完善公证服务,已成功为诸多有意定监护公证需求的群众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呵护老年人晚年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5办理意定监护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理确定公证主体。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办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申请人应为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
2.公证员应向当事人阐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6 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意定监护协议;
4.公证员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