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关于进一步落实公证体制改革任务切实
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能力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8号)和《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公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不断增强公证机构的运行活力,更好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公证体制改革是政法领域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保障民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事、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新司通〔2018〕70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各地积极开展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公证机构活力和公证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证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部分公证机构的党组织建设、财务管理机制和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仍不够科学,部分县域改制后出现无公证员执业(以下简称“无人处”)或只有一名公证员执业(以下简称“一人处”)的突出问题,这与增强公证发展活力、提升公证服务效能改革目标明显不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推动落实《意见》要求,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增加公证服务供给,调动公证从业人员积极性,提升公证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一)进一步规范党组织设置。对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全面排查。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新设立的公证机构须同步成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区域相邻、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在区域内法律服务行业内组建联合党支部。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有条件的设立专职副书记,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二)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人员选聘、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中的政治把关作用,明确党组织负责出具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鉴定意见。要落实公证机构负责人“一岗双责”,推动实现党组织负责人与公证机构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发展方向。
(三)强化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对照党章党规,抓紧对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写入党组织设置、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保障等党建内容,对照司法部《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在加强政治建设、健全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过好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等方面,落实落细党建工作要求,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三、严格中止执业公证员管理
(一)切实落实公证体制改革要求。自2020年9月25日起选择回行政单位的公证员已中止执业(名单详见附件),未经批准不得再办理任何公证业务,也不得以担任公证处支部书记、业务顾问等变相负责公证机构相关事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上缴的公证员执业证和签名章。按照《公证法》第十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内部审核备案事项服务指南》(新司通〔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时变更公证机构负责人(无符合条件的可由执业公证员临时负责),相关材料于2021年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备案,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
(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做好中止执业公证员人事档案和公证业务档案交接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坏。中止执业的公证员是公证机构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严禁公证机构负责人利用工作交接之际,变相突击花钱,违规划转资产等行为,防止公证处固定资产流失(离任审计报告与变更机构负责人材料一并报送)。
四、多措并举解决部分县域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一)科学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各公证机构按照《意见》要求,科学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公证员的绩效工资发放情况需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报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正向激励作用,调动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积极性。“无人处”及新改制公证机构应当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合理提高公证员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吸引和留住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
(二)进一步放宽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按照分类推进、分布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自治区司法厅进一步优化全区公证执业区域,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证执业区域从县(市)行政区扩大到全州行政区。自治区司法厅将不定期开展调整公证执业区域后的调研检查工作,及时对带有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对个别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巩固提高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成效,为全面调整全区公证执业区域,提升公证服务整体质效打好基础,满足偏远地区群众公证服务需求。
(三)均衡配置公证法律服务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鼓励引导全区有实力的公证机构到“无人处”县域依法设立办证点,满足当地群众公证服务需求。支持公证机构采用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鼓励有实力的公证机构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鼓励有能力想干事的公证员到“一人处”“无人处”担任负责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机构、自治区公证协会应给予充分的支持,提高绩效工资发放比例,确保其生活、政治和绩效工资等待遇,充分发挥政治荣誉和绩效工资等制度正向激励作用。
(四)加快推进公证员任职申报和恢复执业工作。各公证机构要加大考核任职公证员宣传力度,积极推荐和吸引符合考核任职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申报公证员。对符合一般任职公证员条件的人员随时申报,自治区司法厅将及时报请司法部任命。返聘法律素养较高的退休公证员,进一步充实公证员队伍。对已经中止执业的在编公证员,确因当地公证工作需要的,可以按《通知》要求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恢复执业(此文件不作为证明其拥有公证员职务的凭证),并按照《意见》规定办理身份转变手续。“无人处”县域,若无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公证机构已经招聘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人员,已中止执业的公证员可按《通知》规定,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暂时兼职从事公证员执业,认真做好实习人员“传帮带”工作,待实习人员被任命为公证员后中止执业。
(五)逐步解决“一人处”问题。针对部分县域出现的“一人处”现象,各地(州、市)司法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公证书审批问题,强化公证质量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对2021年底仍不发展公证员的“一人处”,应当降低公证员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原则上负责人工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杜绝只发展公证员助理而不发展公证员的现象发生。2022年底公证机构仍为“一人处”的,按照《公证法》第八条规定,将不予年度考核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