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男子伪造母亲签名经公证过户房产,法院:公证处失职赔30%损失

时间:2022-12-22 10:54:57  来源:新京报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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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慧君的案件中,某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事项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和损失的发生,其过错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充分审查。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致人损失的,应当负什么责任?12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公证机构失职的案例。

北京市民张慧君和弟弟张德勇成长在一个普通的四口之家,1993年,母亲王美茹从某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姐弟俩的父亲去世,2013年的一天,张德勇突然带着写有母亲“签名”的材料走进了某公证处。公证处没有通知张慧君,也没有进一步核查材料真实性,迅速开出了三份公证书,证明王美茹和张慧君都选择放弃房屋份额。

凭借公证书,张德勇顺利将老房子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短短几个月后,他又以房子为抵押物,向银行办理了190万元贷款。然而,2014年3月,张德勇匆匆离世,190万元的贷款也没能偿还。

后来经过鉴定,公证过程中张德勇提交的相关材料上“王美茹”签名均非本人所签。2014年8月,某公证处撤销涉案三份公证书。而作为张德勇的继承人,母亲王美茹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19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王美茹也不幸去世。

在替母亲偿还了贷款之后,张慧君将公证处诉上法庭,她认为某公证处当年在办理涉案三份公证书时,没有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存在过错,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的产生,并最终致使其承担了190万元贷款。

公证处作为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和相关法律事务。在张慧君的案件中,某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事项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和损失的发生,其过错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公证处按照30%的比例对张慧君进行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纠纷的根源实际在于张德勇利用虚假材料办理涉案公证事项,虽然他已经过世,无法对姐姐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仍然应当对这一有悖诚信原则、有违传统孝道、有损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行为予以批评。无论在家庭生活还是社会活动中,公民均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做到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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