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将在烟台试点

时间:2023-01-05 14:51:39  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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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近期将在福山区、栖霞市等开展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政策的一大亮点是“部分无法获取的证明材料可经书面承诺后不再提交”。试点工作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其他区市可自行开展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将在全市推开。

记者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首设的一项制度。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为了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中首次提出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由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收集不动产继承的有关材料,组织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可有效降低诉讼风险隐患,化解遗产纠纷,节省继承人时间及费用成本,减少办事跑动次数,提升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便利度,更好维护不动产继承人权益。

按照试点要求,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实施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在具体办理流程上,遗产管理人按规定执行身份确认、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等业务流程;另外,非公证继承可对以下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对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死亡时间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申请人已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获取的;或已穷尽取证手段,各项材料仍然存在记载不一致(如名字同音不同字、近音字、笔误等),由遗产管理人或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做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不再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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