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司通〔2023〕2号

时间:2023-01-09 11:00:22  来源:新疆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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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认真总结2022年度全区公证工作,客观评价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年度实绩,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公证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23年1月8日至3月10日。

二、考核对象

2022年度实际办理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

三、考核职责分工和程序

2022年度公证考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核、实地抽检和网上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考核方法详见发送各地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网上操作说明”。

(一)自治区司法厅职责。1月8日至3月10日,统一安排部署、指导监督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及其负责人年度执业考核工作;抽查各地年度考核情况,审核、汇总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材料;发布《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将考核数据报送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

(二)地(州、市)司法局职责。1月8日前,安排部署、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比例和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考核等次进行审定。2月20日前,按照《细则》《办法》规定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考核工作报告(重点为考核内容落实情况)及有关考核材料;将所组建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信息报送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将相关考核数据在系统中备案。

(三)县(市、区)司法局职责。1月12日前,负责实施所组建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评定公证机构初步考核等次。2月15日前,向地(州、市)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将经地(州、市)司法局审定公证机构考核等次后的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信息报送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将相关考核数据在系统中备案。

(四)公证机构职责。2月10日前,负责实施对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完成包含《细则》第四条规定各项内容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考核表格上报考核机关,按照《办法》第二章确定公证员考核等次和比例,对评定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公证员单独作出情况说明;将公证员的考核信息报送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

(五)考核程序。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按照《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考核内容

(一)年度考核日常内容。包括公证机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党的建设等情况;公证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将公证档案归档、设立独立档案室;公证机构卷宗是否存在瑕疵证、假证和错证现象;公证机构是否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公证机构内部相关制度是否健全、上墙公示。

(二)重点督促完成事项。一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和《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党〔2020〕1号)要求,对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全面排查。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了解公证机构党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二是按照《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司通〔2021〕59号)要求,科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内部分配方案,特别是创新性和民事类公证业务绩效比例,切实提升公证人员待遇,提高公证人员绩效和公证行业吸引力。完成公证机构办公场所不动产权权属和租赁合同查验,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三是严格按照《关于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通知》(新司通〔2020〕19号)要求,考核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益法律服务完成情况。四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合作制公证机构执业活动的通知》(新司发明电〔2020〕28号)要求,考核克拉玛依市油城和库尔勒市巴音等2家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否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五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公证体制改革任务 切实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能力的通知》(新司通〔2021〕2号)要求,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公证体制改革落地落实。六是《自治区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关于调整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2号)是否贯彻执行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公示。七是在全区公证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回头看”,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在组织年度考核时,务必学习掌握和使用《细则》《办法》所附的各类制式表格,表格填写须完整无误,相关信息不得空缺。各地逐级上报的考核材料必须完整、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州、市)司法局将考核材料汇总后的电子文本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二)执业不足6个月的新任职或经司法厅批准恢复执业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公证员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由变更后的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变更前的执业情况,由原公证机构提供。有公证员身份未实际从事公证执业的公证员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但须在本地区年度执业考核报告中备注说明。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是2023年正常执业并办理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必须为依法核准的执业公证员。各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内容须按照自治区司法厅指定格式文本模板填报(详见附件),填报的基本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考核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检验年度工作成效的重要措施。要通过年度考核,强化公证执业监管,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推进公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建设,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综合素质。

(二)严格标准,确保考核质量。未严格落实督促完成事项和存在办假证或严重错证等情况的公证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应侧重在推进党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业务创新、公证质量把控和队伍建设等取得一定成效的公证机构。

(三)严谨细致,规范考核内容。各地应严格年度考核内容和考核材料报送,认真填写考核表,不得瞒报、漏报,确保各项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对于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告过于简单、不规范全面,上报材料迟缓的地(州、市)司法局,将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自治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2023年度)》

格式文本模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月5日         

附件

《自治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名单公告(2023年度)》

格式文本模板

××××地区(×家公证处,××名公证员)

(字体黑体小四,加黑)

公证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名)(自治区司法厅核准名称,字体黑体小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公证机构执业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负责人:(符合法律规定负责人)

办公场所:(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的办公场所)

办公电话(传真):(区号+号码,必须是公证机构正常使用的固定电话)

公证员及执业证证号:×××(131001219970×××1)(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执业证号与公证员执业证上一致)

公证机构办证点名称:××公证处××办证点(经司法厅核准,字体黑体小四)

办证点办公场所:(司法厅核准的详细地址 )

办证点审核批准设立时间:(司法厅红头文件日期)

办证点办公电话:(必须是公证机构办证点正常使用的座机电话)

驻点执业公证员及执业证号:

(备注:名单公告正文字体为宋体小四,行距为固定值19磅;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空一行;其他信息按照标红要求严格执行;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基本信息务必准确无误;凡属涉外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应在名称前标注“★”。涉外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指单位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已在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已经正式通知启用印章和签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