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当前我国的公证活力更为强劲、公证业务的范围有所拓展、公证服务意识更强、公证质量更加可靠,表明合作制公证机构更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更为契合当前公证事业的发展方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合作制公证机构缺乏法律依据、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带来了一份关于修改公证法、推动合作制公证机构深化改革的提案。
汤维建认为,现行公证法自2005年颁布以来,除2015年4月稍作修改外,已有16年没有做过实质性的修改,尤其是对于公证机构的体制性定位基本未变。他建议加快修改公证法,并指出公证事业发展改革的难点和痛点则在于如何改革发展完善自收自支的公证体制。
他还建议根据民法典的要求,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属性,将合作制公证机构定性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建议统一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纳税方式,将其纳税方式统一为按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纳税,并给予其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在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规则方面,汤维建认为,应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规则,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公证队伍,从而解决公证人才“引不进、留不住”的问题。与此同时,为实行绩效工资制,而非提成工资制。
目前,关于合作人不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合作人退出合作制公证机构时其出资如何处理,以及合作人出资如何继承等问题均无明确的规则指引。汤维建建议应明确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出资规则。
除此之外,汤维建还提出了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严格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加强检察机关对公证的法律监督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