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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开幕。记者在会上获悉,我省于2014年制定出台的全国唯一一部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正在进行适法性修订。《条例(修订草案)》对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进行了完善,并对机构人员、矫正执行、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减少监狱羁押。
省司法厅负责人在作说明时提到,江苏是全国首批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2003年以来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2.3万人,累计解除48.7万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全国较低水平。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施行,省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亟待做出适法性修改。与此同时,我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探索出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也有必要通过条例修订予以规范。
《条例(修订草案)》在细化上位法律条文的同时,严格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明确了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定位,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配置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结合。规定公检法司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结合我省特色经验做法,《条例(修订草案)》深入贯彻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原则,依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如在精准矫正方面,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矫正教育。在心理矫治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和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针对制约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场所、经费等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设施装备,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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