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3月11日下午,市公证协会采取“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举办了第31期青年公证人沙龙活动,来自各公证处的10名公证员围绕“民法典背景下 家事公证法律服务创新”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
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 张威:
民法典的颁布给公证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被取消这一规定而言,很多公证人员觉得会对部分家事公证有影响。这种心理其实是对这部新法典接纳、适应的过程。适应过后,身为公证人的我们,应当学会在民法典时代进行创新性的思考,跳出法定公证的舒适圈,寻求新兴业务增长点,从而实现家事公证法律服务转型升级。
渝博公证处公证员 牟秋云:
如何在民法典时代打开公证法律服务新思路,更好地运用法典来发挥公证的价值,从而实现家事公证法律服务的转型,是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建立公证“大数据”。借助区块链技术建立公证数据库,收集当事人的信息上传保管,依据该数据库为当事人提供家庭成员所有档案查询服务,为其办理公证提供便利。建立定期回访制度,了解这些家庭公证法律需求,更新档案内容,定制服务方案。
二是提供家庭法律咨询。参考“家庭医生”模式,推行“家庭公证员”制度,和有意向的家庭签订服务合同,提供“一对一”公证服务。
合川公证处公证员 易红:
我认为应该加强家事公证法律服务正面宣传。百度搜索引擎上能找到法律相关资讯约379000篇,拿第一页显示为例,主要以会议类、普法类为主,还有就是出现了公证“办继承开证明难”等负面新闻,而抖音平台上关于公证的内容最近的时间点是2020年12月。其实我们行业在家事领域有很多优势,也为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但是我们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如果我们的宣传还停留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方式来开展,那么我们的宣传就明显滞后了,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必须创新公证的宣传方式,多渠道发出我们正面的声音。
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 向光敏:
家事无小事,任何领域都可回归到家事。我认为,针对当下家事领域综合而多元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传统公证不抛弃不放弃,精细化办理、政策性支持是关键,在民法典时代,遗嘱办理、遗嘱检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遗嘱后阶段的执行等如何具体适用,要形成指导性的可实施方案。
新型公证多探索多借鉴,多样化综合运用是社会发展所需,深挖当事人显性需求背后的隐性需求,综合运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保险等工具助力家族财富传承。
加强家事领域公证人才培养与优化考核机制,尤其培养在跨境继承、税务筹划等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人才,且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可行的激励考核机制。
努力推动家事领域公证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家事领域诉前、诉中的公证调解职能,发挥诉后的公证协助执行、监督职能。
永川公证处公证员 田丽娟:
民法典背景下,传统家事公证面临着变革和转型,公证行业应在坚持优质服务前提下,与时俱进,积极回应群众需求。
设立家事公证服务部门。选拔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家事服务经验丰富的公证人员成立家事公证服务部门,实现成熟的流程化服务和高效率办证。
细化家事公证服务领域。公证机构应在家事领域深耕细作,发挥自身优势,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例如: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方式是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担任监督遗产管理人,在遗产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公证机构进行持续、常态化监督能够保障遗产完整和安全,助力实现遗产有序、公平分配。
中信公证处公证员 李雷:
在民法典时代,公证要发挥更大的价值,践行更大的使命,作出相应的变革。
第一,持续深化传统家事公证服务。对于遗嘱、继承等传统公证事项,公证人员应主动延伸服务链条,提供个性服务、定制服务,当好家庭的“法律顾问”。
第二,依托大数据智能化寻求发展。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群众的公证需求,以社会需求为核心来构建服务范围和内容,并探索建立线上家事公证服务新模式。
第三,不断拓展综合性家事公证服务。民法典和家事法律服务联系紧密,公证人员要改变服务观念,从单一办证的服务方式转变为提供贴心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
璧山公证处公证员 陈雪联:
如何创造公证家事服务新形式,满足群众社会新需求是公证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看来,公证行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角色的转变。公证机构要从“依法行使公证职能的证明机构”转变为“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公证员要从承办公证事项的工作人员转变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二是服务的延伸。当群众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公证人员要从最开始就介入其中,充当“贴身法律顾问”,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进而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公证服务,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
三是空间的拓展。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公证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缩短实际空间距离,加强公证员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
大渡口公证处公证员 刘淳婕:
做好民法典时代下的家事法律服务是每一个公证人都需要思考的课题,我认为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家庭公证员”制度;加强与法院、民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对接,与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跨行业、跨部门机构的资源共享。同时,公证人员也要大胆创新家事服务公证类型,如意定监护、家族财产传承规划设计、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居住权协议等,并利用新媒体、电视节目、报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家事公证服务。
荣昌公证处公证员 匡旭冉:
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基于此,公证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更多办理居住权合同的情形,对于目前办理居住权合同遇到的问题,我有以下三点思考:
1、在严格审查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对于居住权人与设立居住权人之间不应仅限于亲缘关系,除了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或其他机构。
2、居住权合同是有意义的,即使物权还未成立,但对于居住权人来说至少有了一个债权,可以在居住权登记制度完善之后要求合同相对人为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3、对于居住权和抵押权的顺位冲突,设定了居住权的房屋或者抵押权的房屋,可以比照租赁和抵押的关系,即“先租后抵、先抵后租”制度,分情况讨论。
彭水县公证处公证员 何朝霞:
家事领域跟我们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考验公证人员既要处理好家庭复杂的人际关系,同时也要为当事人定制个性化服务方案,以“温情、贴心”的方式办理家事法律公证业务。例如,针对离婚冷静期一个月的新规定,公证处可以跟民政部门衔接,为当事人代理起草离婚协议书,制定合理的财产约定协议。同时,深入社区、乡村、走上街头当好普法“宣传员”,密切与司法所、乡镇社区合作,让公证员进乡村,为群众提供农村土地、林地边界、农村房屋复垦等涉及家事法律服务方面的公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