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明年1月起施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订完成

时间:2023-09-28 14:43:51  来源:厅社区矫正管理局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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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9月27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作为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条例》2014年制定时初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域范围内“无法可依”的局面,本次全面修订立足强化工作保障,完善了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等方面规定,矫正执行上规定更加严密有针对性,以进一步筑牢管控防线。《条例》共设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社区矫正规范化开展的重要保障。《条例》进一步厘清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职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条例》针对性作出系列制度安排。

对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和开展调查评估作出具体规定。

强调矫正方案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矫正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执行、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加强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的主体。《条例》明确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三类人员范围,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并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纪律、管理培训等作出具体要求。

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设施装备,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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