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娄底市湘中公证处 || “公证+检察” 巧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办理娄底市首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时间:2023-10-07 10:38:00  来源:湖南省公证协会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公证处依据《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出具了娄底市首份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这是娄底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加深公证服务与检察业务融合的有益探索,也是该市公证机构服务娄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2年,谢某某、颜某因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案发后,谢某某、颜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想要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是与被害人难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致使矛盾化解一时陷入僵局。谢某某、颜某为表达其认罪认罚态度,向办案机关申请在公证处提存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公证处依据该制度受理了谢某某、颜某申请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证员向谢某某、颜某详细讲解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后,谢某某、颜某将赔偿保证金汇入公证处指定提存账户,公证员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此后,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某、颜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至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公证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情节,决定对谢某某、颜某不起诉。

该案是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公证处联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后,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公证处办理的全市首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因未达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申请在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将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上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制度还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提存告知、提存启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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