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谭某受杜某雇佣,在(临沂)兰山区某物流配载有限公司从事大棚修复工作。2020年6月,谭某在从事雇佣劳动时受伤,后被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
事故发生后,杜某仅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迟迟没有支付。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杜某均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谭某以与杜某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将杜某起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法庭,要求杜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569.5元。
在立案前,经兰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庭调解室调解,谭某与杜某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为增强调解文书的执行力度,双方向兰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公证。兰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经仔细询问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对双方的身份及诉由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出具了公证书。杜某承诺在协议签署10日内赔付。为增强协议的履行,赋予该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协议赋强,是兰山公证处积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又一创新举措。兰山公证处与兰山区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对接,对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前的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纠纷、赡养、扶(抚)养、监护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损害赔偿等民商事纠纷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上述纠纷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公证机构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义务人未按照和解、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于法律赋予强制公证的后果,从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迫使义务人履行和解、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从而达到和解、调解协议应发生的作用。同时,对赋强公证中的债务人而言,主动履行义务之利大于拖延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之利,作为理性的当事人多选择主动履行义务,有效避免了纠纷的产生,从而增强了和解、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有利于经济社会平安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