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买房多年未过户,产权人离世引纠纷:公证中立调解化矛盾——汕头公证处公证员再次获赠锦旗

时间:2023-10-13 10:23:25  来源:汕头市汕头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10月8日下午,当事人李先生的儿子来到汕头公证处,将一面印有“为民解忧办实事 公证服务暖人心”的锦旗赠送给汕头公证处连洁玲公证员,表达对公证员尽心调解、化解矛盾、解决难题的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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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得从当事人李先生于30年前向陈先生购房经过说起,当时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并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陈先生随将房产证交给李先生,李先生搬入房屋居住后,双方长期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今年初,李先生带着房产证和当年办理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受阻,于是李先生跑遍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却一直得不到解决。后来李先生的儿子向《民声热线》求助,表示其父亲无法办理产权变更,且产权人已离世,要办理产权人的遗产继承权公证,一是需要联系到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二是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复杂,希望公证处能给予帮助。

汕头公证处在收到求助后第一时间联系上李先生的儿子,指导李先生处理问题,并指派资深公证员连洁玲承办李先生的案子。但由于年代久远,双方当事人相互不信任、不配合,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连公证员坚持依法办证与实质化解并重,经过翻阅材料、充分沟通,摸清矛盾根源、找准争议焦点,充分发挥公证中立调解的积极作用,提出专业的解决方案建议,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避免增加双方诉累,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经了解,一方面,由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手续较为繁琐,而产权人的配偶年老行动不便、在家无法外出;子女工作繁忙无法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存在困难。汕头公证处连公证员与产权人的家人积极沟通、努力疏导消除疑虑、释法明理,讲清其中利害关系,取得信任后产权人的家人同意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继承手续、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外,为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在充分了解产权人的相关情况后,汕头公证处派员代为前往产权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核实其亲属关系。又因为陈先生的配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公证员还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为老人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相关手续。

另一方面,办理继承公证,通常由继承人领取公证书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产权登记。但李先生对此存在顾虑,担心后期对方不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汕头公证处公证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沟通,提出由房屋继承人委托李先生的儿子代为领取公证书,并代为办理变更产权登记、领取新房产证的建议。待房屋变更到继承人名下后,双方再约定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一步办理过户手续。这个解决方案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顾虑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本次公证的圆满办理,体现了汕头公证处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办证经验,也展现了汕头公证处党员干部的示范引领和先锋模范作用。汕头公证处党支部作为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创建点,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在以党建促业务的基础上,以党员先锋示范作用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发挥公证职能优势。通过公证参与调解,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实质解决,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的同时,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公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面向群众、服务民生、造福群众的特殊属性。接下来,汕头公证处将持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各项具体公证服务过程中,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热点问题入手推进工作,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汕头高质量发展贡献公证力量。

温馨提示

部分群众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存在误解,认为签订买卖合同、全额支付房款、实际占有房屋或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即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房屋买卖双方只有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后,方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买方应在购买房屋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凭证,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