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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获得2022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提名奖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律政公证处公证员蔡勇收到来自法国公证人的求助邮件,对方希望两国公证人共同协作完成一起较为复杂的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案件。蔡勇当即与法国公证人进行了沟通,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法国公民柯莱特女士(化名)于2021年11月在法国去世,在法国遗留有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柯莱特女士生前离异未再婚,有两个子女,其中儿子罗多尔夫(化名)在中国经商。不幸的是,罗多尔夫于2021年9月先于其母亲柯莱特去世。罗多尔夫有两个女儿,其中7岁的小女儿亚历珊德拉(化名,法国国籍)跟随其中国国籍的母亲刘女士(化名)在中国居住。
根据法国法律,柯莱特女士的遗产中应由其儿子罗多尔夫继承的份额,由罗多尔夫的两个女儿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女儿亚历珊德拉是未成年人,其母亲刘女士作为法国法意义上其女儿财产的法定管理人,需要代表女儿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书并需接受监管,才能办妥遗产继承手续。这些文书均以法文起草,内容涵盖继承法规则、未成年人监护和财产管理、国际私法规则、准据法选择、税法等复杂的法律问题,需一一向刘女士阐明。由于被继承人家族成员较为复杂的婚史状况,继承人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加上刘女士既不懂法文也无法前往法国,不能与法国公证人以及其他继承人进行有效交流,同时刘女士还担心女儿的利益受损,以至于各方误会不断,困难重重。
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推荐下,受理该继承案件的法国公证人与通晓法文且熟悉法国家事法和公证制度的律政公证处公证员蔡勇取得联系,希望两国公证人共同协作办理此案。
公证过程及结果
接受求助后,蔡勇与法国公证人以及中法两国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视频会议,在详尽沟通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证方案并实施了以下步骤:
一、查明遗产和继承人状况,确保未成年人的母亲在签署相关文书之前获得完全信息。
到2022年5月底,法国公证人完成了遗产清点,法国公证人、葡萄牙公证人分别就柯莱特女士和罗多尔夫先生的继承人信息出具了证明文书,以上材料均转递给律政公证处。蔡勇公证员就相关情况向刘女士进行了详尽告知,使其对女儿亚历珊德拉享有的权益得以完全知情,消除了之前因沟通不畅而产生的隔阂和误会。
二、制订在中国办理公证的具体方案,解决当事人语言不通及无法前往法国的问题。
在前期问题解决之后,刘女士需要以其女儿财产管理人的身份,在法国申办公证并签署合计长达数十页的《继承人资格公证书》《继承申报》《不动产产权证明书》和《向家庭事务法官递交的申请书》,方能完成继承手续。由于刘女士因疫情原因无法前往法国,而且她即使去了法国也面临复杂法律事务的语言沟通问题,因此中法两国公证人经过反复磋商论证,最终确定了部分文书在中国办理公证的方案:
(一)针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的《继承人资格公证书》《继承申报》和《不动产产权证明书》,由刘女士在中国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在法国代为签署文书并办理公证。委托书文本由两国公证人共同敲定,使其形式能够同时满足两国法律和公证规范。受托人在法国代签文书(《继承人资格公证书》《继承申报》《不动产产权证明书》)的文稿,翻译成中文后交委托人刘女士阅读,并由法国公证人在蔡勇公证员的配合下向委托人进行解读,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委托书》的附件,以确保委托人充分的知情权,同时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力,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国相关规定,上述委托书须以法国《民法典》第1369所定义的“公文书”形式作成,即公证员应当确保当事人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文书的全部内容,必须就文书的内容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清楚了解文书的法律意义及后果。针对上述情况,蔡勇公证员和法国公证人经讨论后确认,按照我国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一式制作的委托公证书,完全符合法国法对“公文书”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从而圆满解决了两国公证文书制作模式差异的问题。
(二)针对法国法律禁止代理的公证事项,由刘女士直接在中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法国《民法典》第387-1条规定,代表未成年人概括接受继承时,必须征得监护法官的事先同意。此项规定是防止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一项保护机制。本案中,刘女士代表女儿亚历珊德拉概括接受继承,需要在法国公证人面前签署一份《向家庭事务法官递交的申请书》,并由公证人报送法院批准。此文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经两国公证人商议,决定由当事人在充分获悉文书内容的前提下,在中国公证员面前签署《向家庭事务法官递交的申请书》并办理公证。法国公证人事先与监护法官进行了沟通,确认该公证书的效力等同于法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三、帮助消除当事人疑虑,确保未成年人所继承财产的监管和安全。
本案中,当事人刘女士身在中国,而死者遗产、其它继承人以及继承手续的办理均在万里之外的法国,因此,刘莹女士对遗产分配后的流转以及安全保障抱有一定的疑虑。针对这个问题,蔡勇公证员充分发挥沟通职能,请法国公证人出具了书面说明,消除了当事人的担心。
本案中,不动产的继承过户由法国公证人直接经手办理,而动产资金则汇入公证人事务所的监管账户,由公证人代为完税后分别汇入各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因此,全部遗产的流转处于公证人的严格监管之下,以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完成公证及领事认证手续。
在与全体继承人商定公证方案和各项细节后,中法两国公证人迅即进入实施状态。首先,敲定了需要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及其附件(《继承人资格公证书》《继承申报》《不动产产权证明书》)以及《向家庭事务法官递交的申请书》的法文文本,蔡勇公证员对长达4万字的中文译本进行了校订并定稿。之后,蔡勇公证员将翻译文稿交给刘女士阅读,并协助法国公证人向刘女士详细解读文稿的全部内容和相关法律条文。
所有前期工作完成后,蔡勇公证员在律政公证处接待了刘女士,再次向其详细解释所签文书的具体内容并进行了相关告知。最终,当事人在律政公证处签署了所有文件并办理了公证。之后,律政公证处帮助当事人在成都代为办理了公证书的领事认证并寄往法国,确保了本次继承案件在法国顺利办结。
此次涉未成年人跨境继承之所以能够成功办理,中国公证机构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不仅帮助当事人顺利获得遗产,而且维护了家族亲情,避免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跨国纷争,获得了中法两国全体当事人和法国公证同行的由衷钦佩和真诚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中法两国公证人开展跨境协作的一次有益尝试,它表明了中国公证人只要敢于探索、积极作为,必定能够在跨境法律事务这片蓝海之中占有一席之地,开拓出新的业务增长点。而且,公证制度在欧洲历史悠久,与法国等国家的公证同行合作,有利于我们学习国外成熟经验,直观了解域外公证人的工作模式,从而避免闭门造车,自说自话。
公证员体会
进入21世纪,各国公证人的跨境协作已经成为全球公证发展的重要趋势。例如,欧盟公证人理事会不仅为公证人的跨境协作制订了指导规范,而且早在2012年就推出了跨国公证平台EUFides,欧洲各国公证人在这个信息化平台上共同协作,为跨境民事交往和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人员跨国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境事务的法律需求亦不断增长,而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理应为中国公民、企业乃至外国投资者的跨国法律需求肩负起责任。中国是国际公证联盟的重要成员,中国公证人应当积极参与国际公证合作,在国际舞台展示中国公证人的专业能力和精神风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公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