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政执法中的公证辅助事务

时间:2023-11-29 15:33:27  来源:荆江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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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的契合

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制度在参与行政事务中的职能作用,有利于防范行政争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201019日,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证以及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公证的,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比如行政执法中的公证辅助业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侵权产品的打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地拆迁中文书公告送达,土地、房屋现状保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城管部门清拆违建建筑物现状保全,公益行政诉讼案件中侵权违法事实的取证,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听证会,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助力防范行政纠纷和行政执法风险,助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公证参与行政事务具体适用情形

(一)行政执法

    1. 在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状况、财产清点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 在行政执法主体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对行政执法主体的送达行为或行政相对人的接收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3. 行政执法主体履行告知义务时,对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或者行政相对人接受告知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4.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担任执行过程的见证人,或者在行政执法主体在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现状或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5. 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二)行政活动

    1. 对征迁安置,城市改造提升,廉租房、经适房、人才公寓分配,宅基地置换、危旧房置换等,对相关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及合同(协议)公证;

    2. 对摇号入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或现场监督公证,办理因入学需要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3. 在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模拟搬迁的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中,对土地或房屋的现状、测绘行为、物品清点行为、补偿协议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或合同(协议)公证;

    4.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各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对相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或者现场监督公证;

    5. 其他通过公证法律服务可降低行政活动风险的领域。

荆江公证参与行政辅助事务

01行政执法中的公证参与

(一)行政执法中的文书送达行为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行政处罚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在送达过程中,被处罚人不签收时,可由行政执法单位向公证处申请公证送达,由公证员对行政执法单位的送达过程进行行为保全。  

行政机关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对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文书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公证送达能较好地解决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还能较好地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的主要包括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依据《行政强制法》作出的《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

我处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公证。

需提供材料清单:

1、 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证明(法人证书);

2、 负责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受托人身份证明;

5、 送达文书;

6、 其他与行政处罚、强制相关的文件;

(二)清除违建建筑物现场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需具有合法性,强拆也理应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如稍有不慎,则可能导致原有的矛盾激化,更有可能使行政行为违法,承担法律后果。

为了防范行政执法争议,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该建筑物的现状进行拍照、录像保全证据,以及对该建筑物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合规,减轻行政执法风险。

保全程序:

    1、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清楚房屋的现状,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对房屋四周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

    2、清点财产时,公证员全程对清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公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点过程及清点物品进行全程摄像。

    3、清点结束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清点物品移交给被强拆对象,被强拆对象不接受或不在现场的,由主管部门代为保管。主管部门应通知被强拆对象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需提供材料清单:

    1、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证明(法人证书);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明;

    5、行政处罚程序文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6、行政强制程序文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

    7、物品清单表、封条等。

(三)房屋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

荆州市人民政府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关于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荆政函〔202123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季家台片区棚户区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实施管理单位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被征收户巫某名下位于荆州开发区长港路(荆棉宿舍)的房屋属于该征收范围,联合街道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多次向被征收户巫某送达签约通知,现房屋的门窗已被盗,属无人管理状态,为预防纠纷,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办事处申请对被征收户巫某名下位于荆州开发区长港路(荆棉宿舍)的房屋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四)行政执法中的保全证据公证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某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长江大学东校区西门现场检查,发现夏某在校门外摆摊销售出版物,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出示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票据,因涉嫌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数量较大,某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暂扣出版物至某综合执法支队仓库封存保管,此后,当事人夏某未按执法支队要求,配合清点其销售的出版物,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我处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参与荆州市某综合执法支队,申请对夏某销售出版物的数量、品种进行清点及抽样取证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02行政服务中的公证参与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调解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倾力服务政府中心工作,在护航中心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等方面彰显职能优势,充分展现了公证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023年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与伤者家属在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后达成初步的调解意见,但双方均存在顾虑,我处在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双方当事人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告知其法律关系,后经过公证处的调解,达成合意,并办理的协议公证。

(二)参与行政公益性活动

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生生物生存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和完整性,公证处根据活动要求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从取鱼苗、称鱼苗、运鱼苗到放鱼苗的这些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现场监督。

公证协助:公证机构参与行政公益性活动能够确保该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到实处,同时也能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起到监督作用,提升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社会管理活动中的公信力。

2023年我处共参与行政公益性公证十余次,图为参加202306月在四川省宜宾市宜宾港举行的“宜宾港2023年长江鲟增殖放流活动”。

(三)参与还迁安置房分配活动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类公证一直以来都是公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大赛事、招标投标、抽奖摇号、还迁安置房分配等社会活动中,公证机构通过对现场活动进行监督,依法证明活动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实现民事主体权益、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处于二〇二三年五月至九月对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季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原经开区管委会院内8号楼举行的“联合街道季家台片区还迁安置房分配”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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