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苏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金引入“提存公证”机制

时间:2023-12-04 15:28:27  来源:苏州生态环境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一定吸取教训,用缴纳的修复资金去修复被我们破坏的太湖水域自然生态环境。”近日,一起涉嫌非法捕捞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将9万多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汇入苏州市吴中公证处的指定账户。这是苏州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公证。

这笔赔偿金源自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纠集多条大马力快艇、使用电拖网在太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吴中区检察院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本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最终,全部犯罪嫌疑人均真诚悔过,表示自愿申请缴纳生态修复金。

受损渔业的修复金有了,但这笔赔偿金该如何专项专用,破解赔偿金暂存困难、不规范、不安全等现实难题?

今年10月,吴中区检察院联合吴中生态环境局、吴中区司法局率先出台《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使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使用制度,明确赔偿金提存适用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被告)认可检察机关拟对其提起的诉讼请求,自愿先行缴纳赔偿金的情形,以此确保规范管理、高效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协调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机关对侵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再次确认侵权人真实想法和意愿后,告知侵权人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指导侵权人将生态修复金9万余元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引入提存公证有助于有效破解公益损害赔偿资金收缴难、履行难、管理难的问题,保证生态修复和治理责任落实,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群众受累、政府买单”的局面。同时,对这些资金进行“一案一账户”管理,根据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局和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给生态修复使用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目前,吴中区检察院已对办理的两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该制度,共提存11余万元生态修复金。

下一步,苏州将深化适用并持续完善该项制度,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落细见成效,助力苏州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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