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或者公司之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密切,函件来往、债务催收等邮件送达也逐渐增多,但时有突发状况发生,邮寄文件被拒收或对方表示没收到,也有签收者谎称收受材料与发出材料内容不一致, 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或能帮你解决上述困扰。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手段对当事人邮寄送达的行为及送达的内容予以提取、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下面通过两个小案例带你了解邮寄送达公证的好处。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作产生了一些纠纷,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送达一份文书,但是担心后期乙公司说并未收到这份文书,于是来到我处进行咨询。我处公证员告知甲公司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为保全证据公证向乙公司送达相关文书,这样既能够证明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又能对将来可能灭失或者难以证明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可以为日后可能因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的纠纷或诉讼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通过邮寄送达公证,当事人保存了有效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将掌握主动权。
案例二
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了一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所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欠款方邮寄《律师催告函》,向我处申办邮寄的行为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律师事务所代理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欠款方寄送《律师催告函》。
债权人追讨债务需时刻注意诉讼时效,及时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权利人除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又该如何举证已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邮寄送达公证可有效证明“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避免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文书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提交证据主张其已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问题,不给债务人“耍赖皮”的机会。债权人通过保全送达行为公证,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进行邮寄送达催收,可以有效避免债务人“没收到,不知道,不是我”的推拉扯皮问题,并起到记载凭证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能够证明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同时也证明了寄送文件与提供文件的一致性,对可能灭失或者难以证明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邮寄送达公证既可以为申请人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帮助其日后在与对方协商或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取得主动权,也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及时解决纠纷,是维权的一项重要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