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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即办 速援速调 提供劳动维权“最优解”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1日,洪某入职杭州某公司(下称“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一直在宁波石浦担任采购。2023年4月4日,公司向洪某发送《调岗通知函》,要求洪某在3日内到新岗位上班。洪某认为新岗位与约定的岗位性质差异较大,且自己受过工伤,不适应体力劳动,要求在原岗位工作。4月21日,洪某收到公司寄送的《旷工通知函》,告知洪某连续旷工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5月5日,洪某来公司总部沟通无果后,到暂住地附近的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寻求帮助。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了洪某的情况,查看了其提供的材料,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纠纷事项,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虽然洪某的实际工作地在宁波,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市拱墅区,但符合“法律援助市域内100%通办”政策,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吕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联系洪某沟通案情,探讨解决方案。洪某表示自己一直与公司人事保持联系,也不愿意将事情闹大,希望能够尽快解决事情。援助律师结合洪某的诉求,与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商讨后,建议洪某在等待拱墅区劳动仲裁委排期立案期间,同步与公司进行调解。此后,援助律师陪同洪某与公司进行了多轮谈判。经过援助律师不懈努力,6月2日,公司同意支付洪某N+1的补偿,加上之前因工伤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0余万元一次付清。
短短一个月时间在异地解决了难题,洪某的生活又回归了正轨。2023年6月5日,洪某向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赠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案件简评
本案系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并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不当行使用工自主权。
本案同时也是市域通办的典型案例。案件受理过程中,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亮明市域通办政策,现场审查、择优指派,实现了法律援助“就近申请、一次办结”的服务宗旨。律师办案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全面完整地了解案情,对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全面分析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积极作为。该案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得到较好解决,体现法律援助为民便民的服务理念和实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