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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某村的刘某与章某等7户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2021年8月中旬,村干部联系刘某,表示其租用的土地属于规划红线内复耕范围,必须于9月前迁移清理完毕。9月,刘某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并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恢复地类”复耕整治工作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因土地承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刘某要求章某等7户农户退还剩余年限的租金,但农户均借故不愿退还。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于2022年5月向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立刻对刘某夫妇的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刘某的女儿在部队服役期间因病去世,刘某属于“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文件中“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情形;同时该案系“土地承包纠纷”,属于扩大的法律援助范围。鉴于此,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审查通过,并指派上海邦信阳(宁波)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调查了解后,认为这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刘某与7户农户签订的协议虽合法有效,但政府出台复耕整治政策,导致刘某无法继续种植花木,违背了刘某签订合同的目的。该政府行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年限的租金。
考虑到本案中相同案由涉诉被告有7人,援助律师建议刘某采取“择一先诉+依判调整”的方案,选择其中租费金额最大的农户章某先行起诉。同时,援助律师合理运用合同解除原则,指导刘某通过邮寄方式向7位农户发送《解除协议通知》,避免了剩余租期计算的争议!
2022年5月,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前,援助律师进一步阐述并重申了解除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解决方案:原告方愿意少收回1年的租金。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章某一次性当场退还刘某租金9千余元。
案后,在援助律师的努力及司法所的调解下又有2户农户退还了剩余租金。剩余4户农户由援助律师起草起诉书并帮助网上立案。事后得知,奉化区人民法院按原先方案对4户农户进行了调解,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刘某的权益。
案件简评
本案例是一起涉军、涉农典型案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刘某又是病故军人的遗属,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刘某申请后为其及时予以受理,指派律师代理提供优质服务。
本案援助律师则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找准问题关键点,合理运用合同解除原则,并根据相同案由涉诉被告有多人的情况,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庭审中又审时度势,促成调解,为解决后续问题奠定了基础。因刘某土地承包纠纷尚有“余案”未了,援助律师又主动做好后续工作,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法律援助服务有温度的价值追求。